赣人社字[2009]110号
江西省农业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办法>、<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6]242号)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江西省种子管理局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要参照《江西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方案》,按照《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内的机构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升降、奖励、惩戒、培训、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资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