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农作物品种的动态管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保证农业生产安全,防止冒用老品种销售其他品种种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的要求和《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品种退出工作,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品种退出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品种退出条件
第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入品种退出范畴:
(一)在生产使用中发现品种种性有不可克服缺点的;
(二)在生产使用中存在较大风险的,或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已失去生产使用价值并被冒用的品种。
第五条 审定五年以上,没有生产面积或年生产面积不足1万亩,有可替代品种的。
第六条 选育单位自愿提出退出,且生产面积不大并有替代品种的。
第七条 审定年限超过8年的。
第三章 品种退出程序
第八条 品种退出可由品种育成单位或个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等提出。
品种退出申请要提出退出品种的审定名称和编号,退出原因要有翔实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由品种育成单位(个人)或品种权人主动提出退出的,由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审核后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条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等提出的,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应提交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审定小组)讨论,提出具体意见,报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一条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发布品种退出公告前,将拟退出品种名单在吉林农业信息网和吉林种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者可向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二条 品种退出受理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至11月份,12月份进行讨论、审核与公告。
第十三条 退出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停止种子生产,6个月后停止销售。
第十四条 品种一经退出,其审定名称和审定编号同时废止。
第四章 品种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如仍在生产上有推广应用价值并需要保留的,育种单位(个人)可以向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保留申请。
第十六条 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保留申请后,一般需要由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经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现场鉴评,且抗病性和测产结果不低于当前对照品种的,可以继续保留使用,使用期限可延长3-5年。
第十七条 审定年限超过8年的,年推广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经确认后,可自动延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退出使用的品种,不再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如继续生产按无证生产处理。
第十九条 退出使用的品种,在种子市场中一经发现,按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玉米、大豆、小麦、高粱和马铃薯。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品种,育成单位有责任做好品种资源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