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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种子补贴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07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566
 

  农业部关于种子补贴征求意见稿[b]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良种补贴是一项重大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推广使用优良品种。为加快农作物新品种推广,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作物良种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有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农作物品种。补贴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良种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的资金,在资金的使用上,要遵循政策公开、补贴到户、农民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良种补贴的目的是降低生产用种费用支出,鼓励种植者选用优良品种,提高单产,改善品质,增加种植效益。

  ­第五条  良种补贴区域为全国种植区域内全覆盖或部分种植区域内覆盖。在补贴区域内,补贴资金按照补贴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核定。种植面积的核定要坚持农户据实申报、登记,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第六条  良种补贴标准分不同作物,按照当年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良种补贴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以联合发文形式确定有关省(区、市) 补贴作物和补贴规模。地方各级农业(农垦)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农垦)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对有关部门核定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及监督。

  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核定补贴面积,组织开展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八条  农业部门负责补贴作物优良品种的推介,要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推介并发布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优良品种,报农业部备案。严禁省级以下农业部门推介。

  `第九条  推介农作物品种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各级各部门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十条  良种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农民。对玉米、水稻、油菜、棉花的补贴,实行公开推介良种,农民自愿购种,可以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对小麦、大豆等常规品种的补贴,可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或农业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实行统一供种的形式,但严禁省级以下财政或农业部门组织招标;也可将补贴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但要防止农民多年自留种子,降低良种覆盖率,影响产量和品质。具体补贴方式由各省(区、市)农业、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作物品种特点自定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为保证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逐级统筹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公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供应和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各补贴县财政和农业部门要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要组织乡镇开展补贴农作物种植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包括县、乡、村分户作物种植面积、补贴资金、主要品种等信息。

  第十四条  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方式的,良种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采取省级财政或农业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实行统一供种方式的,省级财政部门在开标后对供种单位按照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的资金凭财政和农业部门逐级审核后的供种清册,于播种(种植)后与供种单位结算。

  对良种补贴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在村级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农业部门按照财农两部时限要求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补贴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向农民发放的补贴金额,并附分县的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表,向中央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年底前按照当年种植面积与中央财政据实结算,如果出现结余资金将流转下年使用。中央直属垦区向财农两部直接申报。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年底前,将当年政策执行情况报财农两部。 ­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的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县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农业部举报电话010-59192545、59192898,财政部举报电话010-68551481。

  d第十七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和当事人严肃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负责。

  第十八条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全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6号)、《水稻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20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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