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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0  来源:湖北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80
 

[鄂种管函〔2013〕]5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通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已发布实施多年,但我省种子市场上的种子标签仍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字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二、制作形式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标注内容齐全,印刷清晰易辨,警示标志醒目。下列标注内容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三、品种名称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须是审定名称,禁止擅自变更和修改,不得添加前缀词和前缀词。品种名称字体应当醒目,颜色与底色有明显反差,其它文字不得与品种名称并排、重叠,不得标注其它容易让农民误以为是品种名称的文字。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四、品种说明

    1、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性状必须与审定公告一致。同一品种通过国审或多省份审定,其特征特性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的特征特性描述;

    2、品种适宜种植区和使用条件必须在包装上标注,且与审定公告一致。同一品种通过国审或多省份审定,其使用条件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使用条件;

    3、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且与审定公告一致。同一品种通过国审或多省份审定,其主要栽培措施如有差别的应当标注销售所在省该品种主要栽培措施;

    4、主要性状中涉及的品种缺陷内容应当按照审定公告内容如实描述,不能去掉、回避、弱化。品种抗性不得使用英文(拼音)缩写,直接用中文表示。

    五、生产商

    生产商是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标注应明确。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的地址;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

    六、其它

    有关具体要求请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执行,另外种子包装物上不允许标注有误导、欺诈性质的广告用语。2014年,省种子管理局将组织全省种子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大对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有关种子标签违法行为。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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