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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负责人就国办《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30  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浏览次数:309
 

农业部负责人就《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网讯  2013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下简称《意见》)。农业部负责人就《意见》出台背景、意义及其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国务院2011年出台8号文件,时隔两年,为何再次出台《意见》,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8号文件”),对推进现代种业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两年多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大育种科研投入,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强化种子基地建设,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初步构建起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现代种业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开始形成。实践证明,8号文件是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方向正确,意义深远,成效明显,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在8号文件贯彻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深层次、体制性问题,特别是科研与生产脱节、创新主体错位、育种资源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等问题难以根本解决,迫切需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再一次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种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意见》紧紧抓住改革这个主题,旨在通过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加快提升种业创新能力,为现代种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意见》与8号文件一脉相承,着眼种业创新,聚焦体制改革,是贯彻8号文件精神的再推动、再落实,主要在明确改革路径、细化改革措施、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上有新突破。《意见》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别是在加快种业科技体制改革、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种业资源向企业流动、提升种业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举措,反映了发展现代种业的内在要求;在扶持种子企业发展、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服务、加快种子基地建设和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二、《意见》围绕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在推动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种企强则种业兴。企业最了解农民、最贴近生产、最熟悉市场,解决科技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关键在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发展现代种业,必须做大做强种子企业。8号文件明确企业主体地位以来,种子企业发展积极性提高、兼并重组步伐加快、科研投入力度加大,但企业缺人才、缺资源、缺技术的瓶颈问题没有根本改观。着眼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意见》提出:一是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自主建立研发机构,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切实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二是要求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实现“事企脱钩”,目的是促进这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成产权明晰、股权多元、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激发发展活力;三是强化政策支持。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三、众所周知,我国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什么《意见》提出科技资源要向企业流动,有哪些具体改革举措?

  答:建国以来,我国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经过几十年的艰辛努力,先后培育了农作物品种2.2万多个,农作物品种经历了矮秆化、杂交化、优质化,实现了6-7次更新换代,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凝聚了广大育种科技人员的智慧、心血和奉献。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积累的人才、技术和资源是支撑我国现代种业发展的宝贵财富。面对国际种业育种创新主体、机制、模式深刻变化的新形势,面临种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新趋势,建设种业强国,必须深化我国种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种业科技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就是能否更加有效地发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现有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种子企业能否尽快做大做强。

  推进种业科技体制改革,不是不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科研人员从事育种研究,而是鼓励他们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完成扶持种业做大做强历史责任,同时改变育种机制和模式,提高育种效率。《意见》提出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政策措施,促进人才、资源、技术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一是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流”起来。《意见》提出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要求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真正推动科技资源依法有序流动,使公共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二是通过强化合作交流,让科研人员“动”起来。《意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三是通过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让科研人员依法“富”起来。《意见》要求农业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组织试点。通过试点改革,有效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提高新品种培育和转化速度,使得出好品种好成果的科技人员依法先富起来。四是通过完善市场导向机制和商业化育种机制,切实让育种效率“高”起来。目前我国在育种方面普遍采用的是课题组制,选育规模小、低水平重复、育种效率低,突破性品种少;而跨国公司普遍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全面整合人才、技术、资源等科技要素,形成了科学设计、专业分工、流水作业、集约运行的商业化育种模式,实现了大规模、高通量、集团化、标准化育种,大幅度提高了育种效率,形成持续培育好品种的能力。《意见》推动人才、技术、资源向企业集聚,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按照商业化模式配置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意见》提出要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重点考虑实现哪些方面突破?

  答:粮安天下,种铸基石。当前,我国高产优质、多抗广适、适合机械化生产、设施化栽培的突破性品种较少,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必须下定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让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意见》提出要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旨在充分发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调动各级政府、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积极性,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大力推进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加快品种更新换代。力争实现4个突破:一是重点作物育种实现新突破。要求制定主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加快选育优质高产、广适多抗和适合机械化、设施化的新品种,先期在水稻、玉米、油菜、大豆、蔬菜等5类作物取得突破,加快实现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二是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重点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全面提高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与应用水平。三是在构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模式上实现突破。要求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公开招聘国际领军人才,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四是在建立多元投入新机制上实现突破。要求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担当投入主体责任。国家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深度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

  五、《意见》要求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体现了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新定位和新要求,对此国家在支持政策上有何调整?

  答:提高种业科研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种业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种质资源创新和育种技术研发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薄弱,科技服务严重不足。《意见》从调整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入手,通过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着力提升种业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和水平,夯实种业创新基础。

  同时,为落实2011年国务院8号文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的要求,《意见》提出国家财政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这几种杂交作物市场化程度高、效益高、企业投资积极性高,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有利于更专注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有利于激励种子企业加大商业化育种投入,有利于形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实现“以退促进、以分促合,科企合作、共同发展”的政策目的。

  种质资源是育种创新的物质基础和战略资源,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意见》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国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国家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国家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此外,《意见》还要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设施、国家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意见》聚焦种业改革和创新能力提升,为什么还要强调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答:基地资源是集自然、经济、科技、人力等优势条件于一体的宝贵财富,为保障国家良种供应和支撑育种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优势基地越来越稀少、越来越珍贵,必须花大力气规划好、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利用好。这次《意见》提出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就是把优势基地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予以加强。加大对国家级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落实制种保险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强化种子收储加工企业信贷支持政策;同时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等等。

  关于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与管理问题,《意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鉴于海南南繁用地面临着被挤占、适宜南繁面积快速减少的严峻形势,要求在海南三亚、陵水、乐东等区域划定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实行用途管制,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二是对于南繁基地建设,目前各省、企业、科研单位都有积极性,为加快南繁基地建设,提出建立中央、地方、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机制;三是为了加强南繁基地管理,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部、科技部以及国土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共同建设和管理好南繁科研育种基地。

  七、提高种业创新能力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意见》提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下一步的着力点在哪里?

  答:维护好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激发和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当前,种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分地区套牌侵权泛滥和地方保护盛行,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种业健康发展,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尽快加以解决。为此,《意见》提出要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还要求打破地方封锁,废除任何可能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贯彻《意见》要求,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切实组织开展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坚决严惩不法分子,捣毁黑窝点,退出问题品种,吊销违法企业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保种子市场秩序有根本好转,真正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同时,要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完善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管理体系。督促各级农业部门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规定,在企业准入、品种准入、基地准入、执法监管等方面做到公平公正,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业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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