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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种子相关法律知识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7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156
 

《 农民日报 》( 2014年01月27日   06 版)

    5、因种子质量造成损失赔偿多少?

    《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1)购种价款:购种发票上标注的购种金额。(2)有关费用:是指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但这些费用必须是为了种子质量问题获得赔偿而支出的。

    (3)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正常种植没有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6、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种子管理站刘振库杨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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