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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种子标签内容不符规定销售商获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1  来源:天山网  浏览次数:219
 

  天山网讯(通讯员 井建华 马国军)4月9日,新疆阿勒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对北屯某农贸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租用的仓库内销售的“科丰伴侣”西葫芦种子2箱,500袋/箱,种子标签内容未标注净含量。

  经查明,2014年年初,当事人从内蒙古五原县大丰粮油公司购进“科丰伴侣”西葫芦种子,其中种子标签内容未标注净含量的3箱,已销售1箱,每箱500袋,每袋7.5元,涉案金额11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之规定,构成销售农作物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农作物种子关乎农民一年的劳动成果,且价格很高,对农业生产影响巨大。阿勒泰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罚款10000元,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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