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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种子公司被强行拍卖 承租人遭受灭顶之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作者:记者 郝凌峰 李杰  浏览次数:342
 

剥夺承包权背后的游戏规则

——河北省遵化市原种子公司土地与资产“被拍卖”调查

  本报记者 郝凌峰 李杰

  不久前,记者多次接到河北省遵化市种子公司原承租人李雨浓反映,称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她毫不知情、且原租赁协议还有7年才到期的情况下,违反协议收回承包权,将公司的资产拍卖,给承包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先后发生以租代卖应付国家政策规定,炮制假收购协议、收款收据,国有土地拍卖缩水等行为。

  为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记者多次赶赴遵化,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采访,逐步揭开了蒙在真相头上的层层面纱。

  种子公司被强行拍卖,承租人遭受灭顶之灾

  唐山雨明种业有限公司(原遵化市种子公司)负责人李雨浓向本报投诉称:“我于2012年5月2日接到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以下简称农牧局)通知,让我准备拆迁,这时我才知道自己租赁的还有7年才到期的种子公司土地、库房等固定资产已于2010年9月被卖给了遵化市一家房地产公司。”

  据李雨浓介绍,2007年6月,她通过遵化市农牧局对外公开招标,获得了原遵化市种子公司的承包经营权。在她出示的由遵化市农牧局与李雨浓于2007年6月1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中,记者看到,《协议》第一条写道:“甲方(农牧局)愿将坐落在遵化市镇海东街98号原种子公司院址、唐遵公路边新店子门市部及种子加工机械设备(见清单)租赁给乙方(李雨浓)使用,租期为10年(即2007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租费年租金150000元(壹拾五万元整)。”

  在这份《协议》中另有条款写明:甲方把租赁改为出售时,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李雨浓说,2007年承租经营市种子公司后,将企业名称改为“唐山雨明种业有限公司”。2008年经甲方同意,自己出资兴建办公楼、实验楼、库房等。经过几年发展,公司在当地创出了品牌和知名度,占据了遵化市种子市场的半壁江山。

  突然而至的“拆迁通知”对李雨浓的公司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在此之前,公司两座2000多平方米的种子储备库承担了遵化市每年的种子储备任务,如果拆迁重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按规程,新的种子储备库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投入使用,这么来回折腾的经济损失不言而喻。

  两个协议配套出炉,意在应付政策规定

  记者调查中还意外发现,遵化市农牧局和李雨浓之间,竟有两份协议:一是上面提到的《租赁协议》,另一份是李雨浓和农牧局签订的“购买协议”,农牧局开出“360余万元的收据”也是真的,只不过李雨浓没有出钱。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记者在调查该“购买协议”过程中,找到国务院、河北省政府当年关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文件,按照要求,到2007年6月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完全脱钩,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

  而遵化市2007-4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显示,市长办公会议却批准市农牧局对原市种子公司资产面向社会招租的产权改革方案,并规定招租时租赁期不得超过3年,遵化市农牧局也正是根据这个会议纪要进行公开招标,并与李雨浓签订了租赁协议。也就是说,遵化市并没有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种子公司的资产和农业局彻底分开,而是采取对外租赁。

  谜底到此解开,农牧局和李雨浓共同炮制的“购买协议”,实际上是为了应付上面的规定。

  后经人举报,2011年3月8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李雨浓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起诉。“遵检刑诉(2012)第040号”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6月18日,被告人李雨浓与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签订协议,以每年15万元的价格租赁遵化市种子公司10年。被告人李雨浓拟制了假的购买遵化市种子公司协议、购买收据(3608000元)及该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由唐山天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及机器设备做出资产评估5311860元。2007年8月7日,被告人李雨浓将其中的350万元作为投入资本,在工商机关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唐山雨明种业有限公司。”但李雨浓向记者表示,“购买协议”及购买收据、所盖公章均为遵化市农牧局办理,公章为真。

  2012年7月18日,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遵刑初字第91号”判决:“被告人李雨浓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于刑事处罚。”

  李雨浓承认自己和农牧局签订了应付上面检查的“购买协议”。“但是购买协议及收据等等,并不是我个人行为,为什么只有我遭到刑事起诉?”李雨浓辩解说。

  两块地按一块地卖,国有土地“缩水”近一半

  在遵化市拍卖原市种子公司资产的相关资料中,记者还发现,本来5.95亩的土地在拍卖时却变成了3.69亩。

  遵化市农牧局在2007年1月29日向遵化市政府作了一个题为《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关于种子公司改制方案的请示》,其中提到:“种子公司现有土地2宗,6.34亩,其中,遵化市镇海东街98号占地5.95亩,新店子镇唐遵公路边占地0.39亩.……”而且,市农牧局与李雨浓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的“土地房屋及设备清单”显示:“土地:占地5.95亩。”

  然而,在《遵化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处置市塑料厂、市地毯厂、市种子公司土地及地上资产的报告》中,记者却看到:“市种子公司土地证号为遵国用2001字第258号,该宗资产已于2007年6月18日对外租赁,租期10年……以上土地及地上资产经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土地3.69亩,评估均值为184万元;地上资产评估均值为77.3万元。”

  根据李雨浓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2013年10月24日,面对李雨浓对土地拍卖面积不对的质疑,遵化市财政局副局长何晓东表示:“剩下的还可以再拍卖呀!”

  而遵化市农牧局副局长马云对此却有不同的说法:种子公司土地与市塑料厂土地等多宗国有土地是一起拍卖的,种子公司的土地已全部拍卖了。

  具体经办市种子公司土地资产拍卖的财政局国资办黄玉江向记者表示,这块土地拍卖时没有跟原承租人直接沟通,属于工作失误,处理上存在“瑕疵”。按照黄玉江的解释,种子公司的土地证上写的就是3亩多地,因而土地面积就按3亩多计算了。

  据李雨浓讲,种子公司的土地有两个土地证,一个是黄玉江科长说的3亩多,而还有2亩左右的土地在另一个土地证上。

  两个文件的数据冲突,相关当事人的回答矛盾,国有资产处置存在问题……

  在采访遵化市原种子公司土地拍卖过程中,记者对政府部门的采访并不顺利。记者曾就相关问题写出采访提纲快递至遵化市政府,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5月12日,记者再次到遵化采访调查,经多方联络仍未采访到农牧局相关负责人和遵化市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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