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相关行政审批下放和取消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发〔2013〕19号、44号,国发〔2014〕5号、50号)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认真做好种子检验员、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以及考评员考核取消后续相关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决定,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国务院决定取消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考核,下放了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考评员考核,下放的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检验员、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我部以2013年第5号、2014年第3号部令修订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近期下放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正在组织修订《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我部要求,对以上下放和取消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不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后续管理作如下调整。
(一)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1.考核主体。对于原属我部考核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验机构的检验员资格认定,以及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由检验员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可委托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2.考核方式。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考试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统一制作试卷,考试时间统一为每年8月的第二个周末,考试顺序为田间检验员、扦样员和室内检验员,操作技能考评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的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专业知识考核、操作技能考评参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并结合菌种检测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机构具体实施。
3.管理要求。一是对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公正性的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二是对考核通过的人员审批前由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三是将年度考核管理情况按《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二)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1.考核主体。对于原属我部考核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可委托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2.考核方式。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内容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能力验证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承担实施。
3.管理要求。一是国发〔2014〕50号文件发布之前我部已受理考核申请的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等17个种子检验机构,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工作已经完成,近期我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评审报告等材料移交检验机构所在省(区、市),请相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颁发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二是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隶属关系的种子检验机构开展考核时,选聘的考评员应全部来自外省(区、市)。三是将年度考核管理情况按《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报我部备案。
(三)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聘任
今后检验机构考评员不再实行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聘任的考评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与农业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二是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熟悉评审准则和评审工作方法,具备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开展评审要明确工作纪律,规范其评审行为,适时采取现场见证、评审报告审查、反馈意见搜集等检查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二、确保后续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提高审批质量和水平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强化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监管责任落实,我部已将农业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延伸绩效管理。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结合相关业务工作,明确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责任主体,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加强过程管理,认真落实好行政审批“接”、“放”、“管”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完善制度,做好衔接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对取消和下放后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不出现管理脱节,实现下放取消后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对于下放的,一定要严格按照种子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考核管理规章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接好管好,并逐项制定后续衔接落实方案和措施,禁止再下放管理层级;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指南,提高行政审批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确保执行标准不打折、工作质量不降低、公平透明程度不减弱、监管力度不松懈。对于取消的,一定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出现监管真空和管理脱节。修订后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可在中国农业信息网(www.moa.gov.cn)查询。
(三)强化检查,督促落实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敷衍了事、失误或延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我部将加大对获证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的力度和频次,按规定通报并处理能力验证不合格机构;同时,强化对后续衔接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电 话:010-59193186
传 真:010-59193195
电子邮箱:zzjscjgc@agri.gov.cn
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子检验处
电 话:010-59194513
传 真:010-59194511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