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百草枯对人毒性极大,且无特效解毒药,口服中毒死亡率可达90%以上,目前已被20多个国家禁止或者严格限制使用。我国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但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了第1745号公告,公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药经营门市部要在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经销;对剩余百草枯水剂进行退货,或者财政补贴,收缴集中销毁。7月1日以后再经销百草枯水剂产品,购买后引起人员死亡的,要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罪处罚。与此同时,7月1日后也不得使用百草枯水剂,如果使用,引起飘逸,或者废弃物污染造成人中毒死亡,使用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可以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