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巴彦淖尔2月14日消息(记者宝音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最近很受媒体关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他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再拉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卖出。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收购玉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案一时引发广泛关注。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昨天(13日)上午,再审开庭,择期宣判。
法官宣布:“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法警传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到庭!”
如果不是去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王力军可能再也不会走进法庭。他此前做的“营生”是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棒,用他的脱粒机脱粒后,运到粮库售卖。去年4月15日,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尽管觉得冤,但是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是最高法的再审决定,让他有了为自己申辩的机会。王力军表示:“我收玉米期间,威信也挺高的,我这个事情对社会也没有造成危害,周围的农民对我也挺认可的。”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王力军说,他从来不知道收购玉米要办许可证,“从事我这个营生的有很多,可能几百几千人左右,他们也都没有证,收了多少年,也没有听说过要办粮食收购证或者是许可证。”
再审开庭时,检察机关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具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王力军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王力军的辩护律师张雪峰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他没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从案情上来讲,王某军作为农民个体对市场流通的影响微乎其微。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由农民等个体进行收购的行为将会越发普遍。”
合议庭宣布,此案择期公开宣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该案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非法经营罪”,那么,“非法经营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最高法指令该案再审,又折射出怎样的司法理念变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分析认为,粮食收购许可制本身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否要上升到刑事处罚,需要慎重考量,“什么是合法经营,什么是非法经营,关键是有没有拿到经营审批许可证,如果没有拿到,就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这些许可是不是合理的,应不应该设置?如果这些许可是不合理的,或者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就应该取消。”
最高法的决定中表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在最后陈述中感谢最高法对他的案子指令再审,“我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能对我这样普普通通的农民这么关注,体现司法的公证公平。最后我恳请法院能当庭判我无罪,让我当回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
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此案,感触很多,“我和张雪峰律师都认为,最高法院很好地顺应了民意,从社会上发现了再审的线索后,主动指令再审非常值得称赞,同时也希望各省级高院能够跟着最高法院的脚步,在社会上发现一些再审案件线索时,能够主动再审,使一些不合理的冤错案能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