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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种子质量纠纷可共同申请现场鉴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5  来源:南方农村报(广州)   浏览次数:24
 

  问:因种子质量纠纷如何申请现场鉴定?
 
  答:《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四条指出,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问:鉴定书应包含什么内容?
 
  答:《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二)鉴定的目的、要求;(三)有关的调查材料;(四)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五)鉴定结论;(六)鉴定组成员名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问:是否需要缴纳鉴定费?
 
  答: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
 
  鉴定费用于支付专家交通、食宿和咨询费等,支付标准按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现场鉴定可不予受理。
 
  问: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应向哪一方寻求赔偿?
 
  答: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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