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8〕4号)要求,结合《湖南省2018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方案》,现将《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工作措施,认真按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务求实效。
附件: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附件
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8〕4号)要求,结合我省种业实际,我委决定从2018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农业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抓产业必须抓质量,抓质量必须树品牌,以制度建设、标准引领、专项治理为抓手,以种业大数据平台为支撑,不断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体系,切实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严厉查处质量不合格种子,严格整治标签不规范及套牌侵权行为,不断净化种业发展环境,提升种子质量,实现质量兴种、品牌强种,为提升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力争到2020年,我省种子检测机构实现审定和登记农作物全覆盖,在保持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率96%以上的基础上,主要经济作物种子质量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假冒侵权案件下降10个百分点。通过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全面提升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业加快转型升级。
三、工作内容
坚持标本兼治,以治标促治本。注重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服务和引导,切实推动种子质量不断提升。
(一)完善检验标准和体系建设,以标准引领质量提高
1.全面完善种子质量标准体系。按照全面弥补标准空白,全面提高主要农作物种子标准的要求,省农委在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拟定我省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地方标准或农业技术规范,实现常规四项指标、品种真实性检测、转基因成份检测覆盖所有审定和登记作物。探索推进建立玉米、蔬菜的健康、活力等检验标准体系。
2.不断强化检测能力建设。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在强化公益性种子质量检测能力建设的同时,考核认定1-2个市场化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推进审定、登记及特色作物常规四项指标检验机构考核工作,并推动检验工作信息化和检验结果及时上报。考核1-2个玉米活力和蔬菜健康检验机构。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以监管推动质量提升
1.组织市场和企业专项检查。根据各地实际农情,在春秋种子销售旺季,以种子标签、零售主体备案、登记制度实施为重点内容,以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种子市场、经营门店、乡村经销店以及企业办理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在对企业全覆盖抽查时没有抽到的品种和政府采购种子为检查重点,深入开展种子市场检查,确保市场经销主体行为、流通商品种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种子样品,开展常规四项指标、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份检测。在种子加工时期,以生产经营档案、品种真实性、品种权许可等为重点,组织企业监督抽查。
2.组织制种基地检查。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4月底前对在辖区内进行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的企业进行备案。在种子生产苗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种子生产基地核查种子生产者是否具备种子生产基本条件,时空隔离是否满足要求;按照“一企一地一品一证”原则,核查是否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核实种子生产面积,种子企业是否与生产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是否规范等。在种子生产花期,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重点检查种子生产基地的隔离、除杂去劣、田间花检、田间纯度验收等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种子生产建档、产地检疫执行等情况。在种子生产成熟期,国家级制种大县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一个品种一个企业一个样品”要求,对辖区内制种基地所有生产的种子田间现场抽取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样品。非国家级制种大县的制种基地由所在地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抽取转基因成分和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样品。在种子收购期,制种基地所在市州种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基地全部收购种子抽取纯度种植鉴定综合样品。省农委对全省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亲本种子生产抽取转基因成分、品种真实性分子检测样品和纯度种植鉴定分户样品进行检测,并对各地抽样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所有抽取样品及时、有效送检。在种子调运季节,各地要重点检查调运种子的生产许可、植物检疫、去向和数量。对维权企业举报线索和列入监管重点的制种基地、生产加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他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对生产资质、依法生产、隔离条件、质量控制、检验检疫、生产档案、种子种苗质量等进行检查。
3.开展转基因专项治理。按照《湖南省2018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方案》,1月下旬至4月中旬,省农委组织对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省级品种试验、联合体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的水稻、玉米品种抽样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其中,参加省级品种试验的品种,按照2018年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参试单位在送交试验种子后,由省农作物良种引进示范中心从中抽取样品交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组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播种前必须有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一律停止试验不予播种;参加联合体品种试验的品种,由省种子协会对参试品种组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 省农委对区试品种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全部进行核查,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或没有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的品种一律停止试验不予播种;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试验品种,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依据企业上报的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省农委组织对区试品种的省内试验地点在秧苗期随机抽取叶片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对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立即终止试验并及时销毁试验植株。各县市区在组织制种基地检查时,根据制种基地苗情,以转基因监管为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对制种基地进行普遍排查,坚决查处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并在种子收获前开展基地复查,严禁非法生产的转基因种子流出基地。
4.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行为。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坚持有投诉必受理,有线索必追查的原则,坚决做好侵犯品种权案件的办理。以水稻、玉米、瓜菜种子为重点,在市场、基地和企业检查中,查看档案和授权情况,严查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侵权行为。
5.落实省际间联合治理。建立省际间联合执法监管与案件移交机制,形成联查联打工作模式,及时立案查处种子案件。
(三)全面落实法定制度,以追溯倒逼经营规范
省农委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和大数据应用,实行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委托生产和经销主体备案等在全国统一种业大数据平台申报、审批及信息公开,实现种业管理各环节信息互通,四级管理体系信息共享。执法监管中,各地要以种业大数据平台为依托,以种子标签二维码为载体,全面开展追溯监管,以追溯促进经营行为规范。
(四)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以信用拉动品牌创建
省农委联合中国种子协会和省种子协会深入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公开有关信息。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要求,全面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宣传和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五)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以法制教育提升质量意识
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以企业、经营门店、合作社、种植大户和村级负责人为重点,以企业经营知识大全、门店销售须知、用种户选种用种及维权程序等为主要内容,以组织培训、印发宣传手册、宣传画、法律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开展《种子法》普法教育,全面营造企业守法经营、门店依法销售、农民依规维权的良好格局。尤其是帮助农民树立科学选种用种意识,用农民的选择,促进企业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的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种子质量作为种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考虑农业综合执法、种子管理机构的力量和地(市)县人民政府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局面。要切实夯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全程有效衔接,无空白无盲区,尤其是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出现。
(二)强化监督检查
省农委在关键时期、关键环节,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和督查督办,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春季市场检查,各市州可组织不同市、县力量,开展交叉检查。
(三)切实规范工作
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培训指导,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及本方案要求,严格执法监管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开展“双随机”检查。各地应建立相应辖区企业、门店及生产经营品种数据库,按照“双随机”要求抽取被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各检验机构在扦样、生产商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和异议处理等各环节,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保证合法规范,妥善留存相关凭证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可靠。同时,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检查和案件查办信息。
(四)依法严惩严处
各地务必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不用检验即能判定的违法行为,要立即立案查处。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不能以罚代刑。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质量年有关活动的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打击、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为种子质量年争取更多的社会关注和资源支持。要加大对假劣种子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已结案的重大典型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营造严打种子违法行为的高压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