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宁种站发〔2016〕 号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引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种作物种类
稻、小麦、玉米、大豆,引种品种为已通过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
二、引种者要求
(一)引种者为品种选育单位(个人)或具有引种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
(二)引种者所引品种不是本单位的,必须经选育单位(个人)或品种所有权单位(个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引种区域
根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同一生态区的划分范围,与我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均可进行引种备案,具体农作物组别参照附件1。
四、引种备案条件
(一)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与我区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品种。
(二)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适应性试验应按宁夏相对应作物的生产试验设计,每个作物拟引种试验的点次参照本区相对应组别的生产试验,试验点应均匀分布且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具体登陆宁夏种业信息网参照同作物相应组别品种试验实施方案);抗病性试验不少于1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
五、引种备案材料
引种者需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申报书》。备案申报书包括: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表;
2、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公告及审定证书复印件;
3、原审定机构出具的拟引种备案品种未撤销证明;
4、引种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拟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
6、拟引种备案品种抗病性鉴定报告;
7、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复印件;
8、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出具品种权人同意引种的相关证明;
9、引种备案品种苗期、花期、收获期植株及果穗、籽粒照片各1张(杂交种附有植株苗期、抽雄期、吐丝期各1张,群体1张,果穗1张,籽粒1张);
10、引种者所引品种不是本单位的,必须经选育单位(个人)或品种所有权单位(个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11、其它材料。
六、材料要求及受理时间
为确保引种备案材料规范性、完整性,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须盖上引种单位印章,备案材料按申报书顺序装订。
请引种者将引种备案材料一式二份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送达宁夏种子工作站,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邮箱:nxpgk@163.com),过期不再受理。
七、强化引种风险与责任意识
引种者应对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因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等问题给品种种植者造成损失的,由引种者负全部责任。各引种者要强化引种风险与责任意识,加强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鉴定工作,经试验、鉴定在适应性、安全性上具有高风险的品种要谨慎引种。同时,引种者要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