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种管〔2017〕33号
省种子管理局关于做好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良种推广,满足生产需求,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种作物种类及品种
引种作物为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
引种品种为同一适宜生态区内其他省份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品种。
二、引种者
引种者应是育种者授权或者品种权人授权具有对应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持有A证、B证的种子企业可引种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和常规品种;持有C证的种子企业可引种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持有G证的种子企业可引种转基因棉花品种。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湖北申请引种备案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对应生产经营资质种子企业代理。
三、引种要求
(一)拟引种区域。按照《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的要求划分。引种者应根据品种的适应性、抗病性等情况,确定该品种的具体引种区域。
(二)品种适应性试验。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内自行开展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品种适应性试验,试验设计参照湖北省对应作物的区域试验或者生产试验方案执行。试验对照品种应当与同时期省级区试对照一致。适应性试验的每个生产周期不少于5个试点,试验点应均匀分布且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与拟引种的区域相适应。适应性试验报告应包括:承试单位及具体地点、试验设计、试验结果(各试验点数据及汇总数据)、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风险提示及试验结论等内容。中稻品种的耐高温及耐冷性鉴定、晚稻品种的耐冷性鉴定、夏玉米品种的耐高温鉴定等应委托湖北省相应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抗逆性鉴定单位开展。
(三)品种抗病性鉴定试验。水稻、小麦和棉花品种抗病性鉴定试验应委托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抗病性鉴定单位开展。玉米和大豆品种的抗病性鉴定应参照湖北省相应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鉴定要求执行。拟引种品种的抗性水平要达到湖北省相应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抗性要求。
四、引种责任
引种者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在适应性、安全性上存在较高风险的品种,引种者应谨慎引种。对因没有如实填写备案品种信息或隐瞒品种缺陷而给使用者或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引种者承担。
五、备案材料及受理方式
(一)备案材料
引种者需提交《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备案申请书包括:
1.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请表;
2.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
3.品种抗病性试验鉴定报告;
4.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省级审定证书及审定公告复印件;
5.引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品种标准样品已提交证明;
8.拟引种备案品种未撤销审定的承诺书;
9.其他相关材料,例如: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备案品种为保护品种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书面同意证明等。
(二)受理方式
受理时间:春夏播作物(稻、玉米、棉花、大豆)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秋播作物(小麦)于每年6月1日至20日集中受理引种备案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需补全(正)材料。逾期不补全(正)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备案材料需派人提交,不接受其他方式转交、送达等。
受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8号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科。
联系电话:027-87298209、87394440(兼传真)。
六、备案审核及品种公告
省种子管理局对备案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审核通过的品种,报请发布备案公告。引种备案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
七、引种备案公告撤销
已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备案: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以欺骗或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引种备案的;
(四)因品种适应性、抗病性等问题引发重大种子事故的;
(五)品种及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六)引种者申请撤销备案的。
八、引种备案自动撤销
已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种备案自动撤销:
(一)原审定省份撤销审定的;
(二)品种授权到期的。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