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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薪,别把好事做成坏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4  来源:《经理人》杂志  浏览次数:368
 

 

  调公平

  众所周知,薪酬体系设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内部的公平性,这一点体现在方方面面。

  一是地区差。这是一个很多全国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薪酬没有地区差距吧,大家呼吁不公平;有差距吧,又会为人员的跨区域调动带来麻烦。

  二是工龄工资问题。这个薪酬科目是否应该有,有的话定多少,是否各层级人员应该标准一致,都需要考虑。

  三是内退人员与现职人员的薪酬公平问题。现职人员进行薪酬调整,是否内退人员也应联动。

  四是在部分上市的国有企业,上市的主业人员执行一个薪酬标准,存续部分的非主业人员执行另外一套薪酬标准,两者如何平衡?

  五是许多国有企业内部多种身份人员的同工同酬问题。比如某校企业就存在学校编制、校企编制、聘任制、派遣制、临时工等多种劳动契约形式,不同形式的人员在从事同一工作时,收入差距可能是数倍,这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如何向统一的方向调整呢?

  类似的问题很多,因此,许多企业的薪酬调整,特别是微调,往往是针对以上问题的局部修正,目的是使得企业内部的、客观存在的差异在薪酬体系中得到良好的体现和平衡。

  调差距

  对于某一个企业来说,根据其行业特点、规模、业务模式等,其内部的稿、中、基层人员的薪酬应当有一个合适的比例,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一比例可能不尽合理,这就会为企业带来很多的问题。比如:在某国有房地产公司,一个有能力的中层干部收入水平仅是行业水平的一半,与基层的差距还不到1.2倍,这就可能导致现有优秀人才的流失,也难以从外部引进优秀人才。再比如,某创业板上市公司,老总们都是股东,给自己定的工资标准一直比较低,而中层的收入怎么说也不好超过老板们,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职业化的、高水平的中层团队迟迟建不起来,原有的人员流失,而优秀的人才又引不进来。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市场化的企业,由于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能力要求不同,其薪酬应有合理的差距,一般情况下,应遵照1:3:9或者1:2:4:8的等比序列。曾经有一个贵州的国有企业,其总经理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才差两倍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劳动价值不合理的结果就必然会导致非法的“寻租”。因此,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逐步把薪酬的结果调到一个合理的差距,是维持企业长治久安的大事。当然,这个调整可能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的,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分几次调整到位,但企业确实要有一个计划,以便分步骤地实现。

  七种调薪方式,为了不同的目标;在实际的年度薪酬调整中,往往是几种调薪方式的组合使用,这样的调整就更加复杂。

  但万变不离其宗,检验一次薪酬调整是否成功,有三个重要的指标:一是经营业绩的提升,二是激励成本的投入,三是员工的不满意度。完全满意的薪酬调整几乎没有,但过高的不满意度,肯定说明在调薪的策略、尺度、时机的把握上有欠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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