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的规范性是公文权威性、严肃性的具体体现。按照规定,公文由文头(或称眉首)、正文(或称主体)、文尾(或称版记)三部分组成。
公文的眉首即文件开头红线以上的部分,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公文字号、签发人。
公文的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
公文的版记是指公文末尾主题词以下的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抄报)机关、内部发送单位、印发机关、印发日期、份数等。
1、密级划分。对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应根据《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及《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览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秘密等级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2、紧急程度。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根据公文送达的时间要求标注紧急程度。紧急文件分为“特急”、“急件”两级,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公文紧急程度的确定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确认。
紧急程度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如既是保密又是紧急文件,先标注秘密等级,再标注紧急程度。
3、发文机关标识。标明公文制发机关的字样,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4、公文字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文件类别字号、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局发文、局办公室发文、局党委发文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部门发文和其他发文由主办单位参照局发文编号样式自行编号。
5、签发人。凡上报的公文以及发出的电报应当标注签发人。上报的公文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及签发人姓名;电报的签发人姓名标注在报头“领导签批”栏内。“请示”还应在附注中标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6、标题。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相关介词“关于”、“对”,内容摘要,文种词三部分构成。公文标题应准确、简练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正确注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书写,分行排列时,在断句上要注意保持词义的完整性。
7、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以表述公文的内容。
8、发送范围。公文的发送范围包括主送机关、抄送(抄报)机关和内部发送单位。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即需按照公文内容答复事项、办理工作的单位。
抄送(抄报)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主送机关的相关领导或管理机关。
公文的主送机关、抄送(抄报)机关的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或抄送(抄报)机关时,应按照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内部发送单位为机关内部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按办公室、主办单位、会签单位、其他需要阅知单位的顺序排列。
所有局发文、部门发文和其他发文均应发送办公室。
9、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指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或表格。公文如有附件,应标明附件(或附表)的顺序和名称。
10、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公章。
当正文排版后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用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此页无正文”的方式解决。
11、成文日期。公文的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12、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13、主题词。主题词是用于文献的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标引公文主题词,所选用的词目应是《公文主题词表》或《金融类公文主题词表》中规定使用的,书写形式应与词表中的词形一致。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主题词表及要求标注主题词。
标引公文主题词要按照“先内容后形式”的顺序排列词目。每一公文标引主题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词目。
14、公文的印制要求。
(1)公文用纸。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排版从左向右横写、横排。
(2)公文字体与字号的选用。
公文大标题一般使用二号小标宋体字,小标题一般使用三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一般使用三号黑体字;主题词使用三号黑体字,词目用三号小标宋体字。
公文正文、主送机关、附注、发文字号、成文日期等,一般使用三号仿宋体字。
抄送(抄报)机关、内部发送单位、印发单位及印发日期,使用小四号宋体字。
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上行文(特别是“请示”)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如受双重领导,也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对另外一个领导机关可用抄报的形式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向下级或平级单位发出的重要公文,应抄报上级机关。上报的公文一般不抄送平级或下级机关。
4、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5、严格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以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不能夹带党务方面的内容,更不得对党的部门提要求,作指示;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原则上不对具体的业务工作进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