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站:
现将《2009年广西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9年广西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整顿和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用种安全,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执行种子法律法规,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督与集中整顿相结合,切实维护种子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经常性的日常监督、重点的集中整顿以及交叉执法检查活动,使种子管理人员执法水平显著提升,种子生产经营者守法自觉性明显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质量跃上新的台阶,农业用种安全得到切实保证。
三、工作重点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包括果树种苗、食用菌菌种及马铃薯种薯在内的所有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重点检查以下10个方面内容:
(一)检查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条件是否达到要求,特别要检查柑橘种苗生产是否在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内进行;
(二)检查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副证,生产应当备案的果树种苗是否按规定经过备案;
(三)检查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
(四)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制作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违反规定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或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是否违反规定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相应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
(五)检查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是否已按规定通过审(认)定;
(六)检查经营的种子是否按规定经过检验、包装,是否按规定附有规范的种子标签(食用菌菌种还应当附有菌种质量合格证);
(七)检查生产、经营的种子种苗质量是否达标;
(八)检查经营的种子种苗是否经过检疫,特别要检查柑桔种苗是否感染黄龙病,对感染黄龙病的柑桔种苗,要移交植物检疫部门销毁;
(九)检查生产、经营的品种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十)检查种子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份)。各地对辖区内农作物种子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整顿和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内容,以提高种子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集中整顿和规范阶段(2~3月,6~7月,10~11月)。各地在全年经常性地开展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分别于2~3月、6~7月、10~11月三个主要供种季节,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种子种苗生产基地、种子种苗集散地开展检查、整顿。自治区将继续组织各市进行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案另行制定)。
(三)总结提高阶段(4月,8月,12月)。各地要分别于4月、8月、12月对三个集中整顿和规范阶段及全年的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工作成果及其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我站市场管理科。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种子是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源头,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是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好成绩。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要求,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保证种子管理经费,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切实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层层制定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个人,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规范种子市场秩序需要各有关部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争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主动与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发挥合作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种子管理机构自身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用语、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水平,使每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科学、有序,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