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第001号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农农发[2008]16号文件“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的规定和要求,我厅负责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进行考核。
自即日起,我厅开始受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申请,具体事宜委托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办理。《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达标检验室基本条件、管理办法、评审办法、审查认可细则》同时废止。
自2009年7月1日起,我省现有检验机构需要继续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持有我厅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种子企业达标检验室的考核工作参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开展。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