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文件
闽农种〔2008〕78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警示与退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种子市场,根据《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警示与退出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警示与退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由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警示与退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农作物,即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茶树等9类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警示与退出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应退出种子市场,停止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一)自审定公告发布2年后的连续3年中,生产上没有一定推广面积的品种;
(二)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出警示使用后,第二年再出现同样问题的品种;
(三)经DNA指纹鉴定,与已知审定品种相同的品种;
(四)已经申请保护的品种,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退出的已审定通过品种。
第三章 品种警示与退出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非主要农作物认定品种的警示与退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福建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