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管理,规范玉米杂交种子生产行为,推动种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认定的主体为基地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农户有种子生产的能力,农民自愿从事过玉米杂交种子,80%的农户接受过企业的系统培训;
(二)具备安全的隔离条件;
(三)土地相对集中,土、肥、水、光照、温度等条件适宜种子生产;
(四)土壤无检疫性病虫害;
(五)基地规模不少于1万亩,四址界限标注明确;
(六)申请主体具有相应的玉米杂交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和种子生产技术培训保障制度;
(七)近三年来基地申请主体未发生过因技术措施落实不力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种子批质量不合格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基地规划布局示意图;
(三)基地隔离安全保证措施;
(四)基地种子生产质量保证、生产技术培训、劳动力保障等相关制度;
(五)近三年合作制种的种子生产企业对基地履行合同的相关诚信记录或证明;
(六)近三年合作制种的种子生产企业对基地技术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
(七)近三年县级种子管理站(局)出具的种子生产田田间检验证明和县级植保植检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
第六条 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 基地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申请表、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查 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局)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三)现场考察 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局)在收到基地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四)审核颁证 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局)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考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基地可颁发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制作的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证书。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证书在颁发前应通过甘肃种业信息网及当地有关媒体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基地证书。公示有异议或未审核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15日内通知申请人。
省种子管理总站对通过认定的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在甘肃种业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备案 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局)对已颁发证书的基地,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上报市、州种子管理站(局)备案。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优先安排享受国家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方面投资的项目,优先安排和引导诚信种子企业。
种子生产基地证书每三年审核一次。证书注明项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通过认定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一)隔离条件不达标;
(二)发生了检疫性病虫害;
(三)基地申请主体发生了因技术措施落实不力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种子批质量不合格;
(四)制种农户有私留、私繁、拒售、倒卖亲本(原种)、种子以及其它行为;
(五)基地停止种子生产活动一年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