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部分种子企业处理纠纷一味推诿,被指责任感太缺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20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175
 

来源: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易? 刘虹媛)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怀集县下帅乡竹六村委会支书、主任陈杳生表达了强烈的呼声:“品种号称高抗稻瘟病,农民选择是没有错的,可是最终还是出事了。后来专家经过鉴定,种子质量是合格的。农民能说什么?什么也不能说,人家想给多少就给多少,根本没有发言权。”

  “出事了都是农民买单,不仅是水稻,瓜菜、香蕉、玉米都一样。”由于路程远没能赶来参加会议,徐闻农民刘光(化名)专门给记者打来电话述说自己的经历,表达他的观点,语气颇为激动。

  这些声音,无不透露出农民对这类事故纠纷处理结果的失望,他们认为,企业的表现缺乏社会责任感。

  部分企业被指推卸责任

  “你卖给农民种子种苗,你有没有义务叫农民种好?”刘光直言不讳,“我自己的经历就是个例子。”2009年8月,他购买了一家知名企业的苦瓜种子,种植面积100多亩,没想到2个多月后,结出的苦瓜不仅个头小而且产量少,与包装说明上描述的性状截然相反。

  在随后的处理中,这件事情被该企业定性为“农民擅自在不适宜区域播种;11月初徐闻遭遇往年未曾遇到的低温”等,并拒绝赔偿。南方农村报记者曾调查此事,一个事实是,自始至终,都没有企业的人员到现场查看,只是一再强调“种子质量绝对没有问题”。最终处理结果是,种子企业退回农民的种子款,至于种植投入和时间成本,则是农民自己买单。

  徐闻迈陈镇种子经销商阮檬的遭遇也是如此。2010年,他代理广州一家企业的玉豆种子,农民播种后出现不结实现象,被徐闻农业局鉴定为纯度出了问题,属于假种子。在铁的事实面前,该企业还是很不情愿赔偿,一度还要求阮檬自己搞定,其负责人甚至还对南方农村报记者表示,种子质量没问题,是分装的时候搞错了。

  同样,今年5月发生在徐闻的千亩劣质种苗导致香蕉绝收事件也是如此,农民至今还在苦苦等待赔偿。

  本次研讨会上,亦有业内人士指出,在众多的案例纠纷中,企业的处理方式确实不“高明”,被指不负责任确实不冤枉。比如,在上述几个事件当中,不少问题就已经在苗期就已经发现,但这些情况反馈到企业时,却被企业一句“种子质量没问题,要加强肥水管理”,也很少亲自到现场查看,结果白白让农民浪费成本、误了农时,造成的损失也大,最终无法收场。正如一位经销商所言,“小病拖成大病,治病就像救命。”

  刘光介绍,去年一家外国公司西瓜种子在粤西也因低温出现问题,“人家的业务员很快便过来处理,叫农民改种,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企业称“要赔也赔不起”

  虽然声称是代表个人观点,但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兰宦平的发言还是被认为代表了多数种子企业的态度。

  对于因稻瘟病所造成的损失,兰宦平的观点总结为三点:公司不愿意赔偿、公司也不能赔偿、公司要赔也赔不起。在他看来,很多地方出现稻瘟病,农户要求公司赔偿,公司不能接受这个现象。毕竟稻瘟病的发生是一种自然现象,这是不由得公司所左右。因此,稻瘟病的发生的责任主体不在于公司。并且,公司推广的区域,也是审定适宜推广的区域范围,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赔也赔不起。”兰宦平说,公司是应该承当社会责任。但是,种子是特殊行业,一斤种子对公司来讲,利润也就1-2元。如果真的是因为种子的原因造成了稻瘟病暴发,对农户造成的损失很大,即使公司想承担这个社会责任,实际上也没有这个能力来承担。因为它赔付的比例太大。

  兰宦平的观点也得到种子经销商黎华新的支持。黎认为,稻瘟病就是天灾。对于因稻瘟病造成的损失,依理也不该赔,打个比方:你娶了个媳妇回来,甜甜蜜蜜平平安安的生活了几年,突然间有一天她得了流感病倒了,你会怪罪她的父母吗?道理就这么简单。

  他当场还演算了一道数学题:按照广东省农业厅统计的数据,稻瘟病的发生面积每年约500万亩。如果要赔偿每亩20元就是1亿元,足以令到全省的种子企业倒闭两次。“稻瘟病赔了,纹枯病、白叶枯病、细条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赔不赔?如果都赔,这些企业每年要倒闭十多次!”黎华新说。

  说到这里,黎华新还用了个农谚:“天养人肥猪猪,人养人瘦出骨”,表示出农业靠天吃饭这种现状的无奈。

  现有法律支持农民索赔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表示,部分企业在骨子里就是不想负责,而且过度迷信品种。以稻瘟病为例,品种通过了审定,又在适宜推广地区销售,就以为万事大吉,即使出了问题也肯定是“天气问题或者农民的种植技术有问题”。

  在会上,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合讲指出,生产者该赔,依据《种子法》第32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法律明确指出,因措施不当,或者使用条件存在缺陷,或者说种子企业的资讯服务不到位,种子经营者应当负有责任。这意味着,上述案例的种子企业均可以被起诉,现有法律明确支持。

  武合讲还指出,《种子法》还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是赔偿而不是补偿,赔偿是100%,补偿仅是降低你的损失。

  然而,一个尴尬的现实是,不少农民认为,打官司对于他们来讲,只是有心无力。由于程序的繁琐,不仅耗时漫长而且费用高昂。这让他们望而生畏。

  “我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这个时候介入进来,农民的确造成了损失,那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农民很难承担,种子公司也没有理由承担。所以,保险公司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兰宦平说。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