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玉米籽种不纯减产 消协维权7户农民获赔33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19  来源:中国广播网  浏览次数:209
 

      中广网呼和浩特10月19日消息(记者金建军 通讯员辛春晖 张婧)2011年春播之际,内蒙古达拉特旗很多农民早早购买了产量大但生长期较长的金豫六号玉米籽种进行播种,该品种对气温条件要求高,恰逢春播时期气温下降,导致玉米出苗率低,经农业部门鉴定:该品种发芽率合格,导致出苗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气温过低。为了不误农时,减少损失,垂头丧气的郝某等7户农民立即向当地玉米籽种经销商项某购买了生长期较短的传统玉米籽种哲单20进行耕种。一段时间后,哲单20玉米苗全苗壮,几家农民暗自庆幸自己行动早,见效快,憧憬着秋天能有个好收成。

  但进入秋收季节后,命运又跟几位农民开了一个玩笑,郝某等7户农民眼瞅着别人家的玉米长势喜人,丰收在望,可自己家110亩玉米田却高低不齐,七零八落。面临着减产的巨大压力,他们希望经销商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可经销商却以气候不适应、土壤条件不均等理由多次推诿,最后把矛盾推给了外旗县的培种商刘某。无奈的农民去了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及时联系达旗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10月12日,达旗消费者协会在接到郝某等7户农民的投诉后,及时联系到经销商项某,项某辩称:所经销玉米籽种都是刘某提供,让工作人员直接找刘某解决。根据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向项某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经销商项某有义务先行赔偿。项某了解完相关法律后,表示协商解决,但自己确实没有这个经济赔偿能力。根据这种情况,消协工作人员根据项某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种子生产商刘某。

  10月13日,消协工作人员与生产商、经销商、农户一起到田间确认该玉米籽种是否存在不纯问题。经消协工作人员与经销商、生产商实地调查了解后,确认种子应该有问题,农民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纯种的哲单20玉米杆较粗,杆的中心呈白色,玉米棒较大、颗粒排列整齐,且呈金黄色。不纯的籽种玉米杆较细,杆的中心呈红色,玉米棒小,颗粒排列零散,且呈浅黄色。但玉米已经割倒,叶片也已泛黄,很难通过农业部门确认减产数量,只能通过直观概算,协商解决。

  最后,在消协工作人员主持下,经销商、生产商和农民达成一致:按每亩300元人民币补偿农户损失,共计赔偿7户农民33000元。拿到赔偿款的农民当即忧愁散尽,笑逐颜开,对消协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