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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土豆大面积减产 法院判决种子销售方赔偿损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8  来源:平顶山晚报  浏览次数:156
 

    本网讯 叶县龙泉乡13家村民种植的“荷兰十五”土豆减产,为此,13家种植户以“产品销售责任者纠纷”为案由将销售给他们种子的叶县昆阳镇种子销售服务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叶县农业三站农资服务中心告上法庭(本报6月7日、8日报道)。10月25日,笔者从叶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昆阳镇种子销售服务部销售给13家原告的马铃薯种子既没有商标,也没有产品合格证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有关资料,该种子销售服务部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种子的单位,应当向原告方出具上述有关资料。该服务部也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给原告的马铃薯种子合格。原告方种植的马铃薯产品长势不好,造成减产,该损失应当由该服务部承担,其管理单位——叶县农业三站农资服务中心管理不力,故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天气、病虫害等管理原因对马铃薯减产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可适当地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种子销售服务部以承担70%责任为宜。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昆阳镇种子销售服务部赔偿原告许海彦等13家种植户因种植被告提供的马铃薯种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12423元;叶县农业三站农资服务中心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345元,13名原告负担7903.5元,被告昆阳种子销售服务部负担18441.5元。

    昨天笔者了解到,昆阳镇种子销售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叶县农业三站农资服务中心负责人王先生则表示,他感觉“很冤”。王先生说,昆阳镇种子销售服务部的祝某销售给13家种植户的土豆种子没有经过昆阳镇种子销售服务部,是其个人行为,该服务中心被“连带”,他认为不合理。为此,该服务中心也提起上诉。另外,两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时,把舞阳县土豆种子经销商谢某追加为第三人。(李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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