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临沂11月3日电 10月26日,平邑县郑城镇的张先生等116户农民领到77040元的玉米损失赔偿款,历时3个多月的种子质量纠纷在平邑县消协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今年7月中下旬,平邑县郑城镇的张先生等116户农民发现上个月在地里种植的347.6亩玉米中玉米苗出现大面积间隙性死苗的现象,遂找到玉米种子联系商陈先生要说法。陈先生又联系了该玉米种子经销商。玉米种子经销商同意无偿提供种子让张先生等116户农民采取补种措施降低损失,同时声称,要证明种子质量有问题,应该到农业部门做种子质量鉴定。可是农户所购买的玉米种已经全部种完,没有剩余种子可供鉴定。双方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和解。7月22日,张先生等116户农民向平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消协人员能够帮忙调解。
接到投诉,平邑县消协积极联系当事人,并多次深入田间地头查看现场。经查,张先生等116户农民反映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及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还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告知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玉米经销商同意一次性赔偿张先生等116户农民77040元。农户们表示满意。(严慧 卜凡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