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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4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137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1〕371 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种子管理制度,是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为了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解决种子市场准入门槛偏低,企业多小散、竞争力弱等问题,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办法》,目的是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作物种业。《办法》的出台是农业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周密部署,强化培训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把宣传培训、贯彻《办法》作为种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种子执法年活动,统筹安排部署,制订宣传培训工作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省上将于11月份组织市级种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州)要做好本级和县级种子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各县(区)要做好本级农业系统、辖区种子企业和经销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让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认识到,《办法》市场准入标准的提高,旨在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调整优化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加快提升种业的整体创新力和竞争力。各地要将《办法》培训和宣传情况于12月底前报省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和省种子管理总站。

   三、严格标准,依法审查

   省农牧厅根据《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了《甘肃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对由省级核发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条件、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修订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的规定,制定市级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事指南,严格准入条件和标准,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规范申报行为,提高审查效率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强化对企业申请种子许可证行为的监督指导,加强申请项目审查力度,规范申请材料格式,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

   1、规范申请材料格式。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及《办事指南》的要求严格审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要指导企业参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2)规定的顺序制作规范的书面申请材料,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规范申请项目填写。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查种子企业申请生产品种的审定、授权情况及种子经营范围,对申请表项目填写不规范的,要及时通知种子企业改正。各种子企业申请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要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具有明确授权期限的书面证明,并准确将品种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及授权生产截至日期填写到《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不包括包装商品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要按照《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切实加强不经营包装商品种子企业管理的通知》(甘农牧农〔2011〕243号)的规定提交说明材料,并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4)的经营范围中注明。

   3、严格提交申请时限。首次申领省级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及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变更生产品种和地点的,提交申请时间要符合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的通知(甘农牧发〔2011〕324 号)规定,提交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马铃薯脱毒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除外),对不按时限提交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将不予受理。

   (二)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严格进行审核和审批,要建立和完善种子企业实地考察制度,重点对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证明,种子生产、加工、仓储、检验、营业场所等设施设备产权,授权品种委托书,种子加工、贮藏、生产及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进行核查,防止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切实把好企业准入关。要充分发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及技术优势,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具体许可审查工作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三)严格许可纪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种子法》和《办法》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上将对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强化后续监管,规范企业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许可后续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种子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1、加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对企业建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化种子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督促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种子信息报送工作。种子生产企业在播种后30日内要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信息报告表》(附件5)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由县级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农牧厅及省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经营企业于每年5月底前将《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报告表》(附件6)报发证机关。市级发证种子经营企业信息由市级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省农牧厅及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级发证种子经营企业于5月底前将《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报告表》直接上报省农牧厅及省种子管理总站。对不及时或不报送种子生产经营信息的企业,将进行通报批评,对1年以上不报送种子生产经营信息的企业,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注销其许可证。

   3、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通报有关情况,且该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并通报有关情况,且该申请人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强化许可信息管理,做好政务公开

   为切实做到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与查询,农业部已建立了种子许可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实行联网统一平台申请、统一平台出证(具体样式见附件3-4)和统一平台查询,并建立了企业种子生产、经营信息分级报送平台(具体样式见附件5-6)。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种子许可的网上申请、审核审批、结果公开、信息查询和报送等业务流程工作,方便企业申请,接受社会监督。(文件可登陆甘肃种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目下载)。

   联系电话:0931-4873014,传真:0931-4873008

   电子邮箱:gsseed@163.com

   附件: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2.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5.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信息报告表 (式样)
         6.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报告表 (式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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