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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13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554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2011年25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农作物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工作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本省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种子生产者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个生产基地县、一种作物申领一本证制度。审核(审批)机关每年1月1日起受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至当年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播种季节结束前一个月止,之后不再受理该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其中,5月31日后不再受理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种子生产者应当在农作物种子生产(播种)时持有该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条件:不少于30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5名以上,具有农学或者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

    5.品种条件: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不育系通过鉴定)、且不属于退出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地点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其他条件: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条件:不少于5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具有农学或者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农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品种条件: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不育系通过鉴定)、且不属于退出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地点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其他条件: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注册资本条件、品种条件、生产地点条件,并具有与申请的作物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技术人员6名以上。

    (四)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见附件1,原件,一式三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种子生产者当年度的股东名单证明或者产权隶属关系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原件、复印件均可);

    3.检验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检验室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原件);检验室及检验设备的彩色照片;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4.仓储和干燥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仓库和晒场(或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种子晒场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地质地等,原件);

    5.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原件)、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规定式样)复印件,受聘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期从许可证审批之日算起应满三年以上;

    6.品种条件证明材料:品种介绍(内容包括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审定意见等,由申请者出具、原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不育系的提交鉴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或者其亲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不侵权生产受保护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的承诺书(原件);不生产退出品种的承诺书(原件);

    7.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措施、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排灌条件等详细情况;

    8.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2.3.4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发证机关盖章确认)。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照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检验、干燥机械设备照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和出厂编号,检验室、仓库、晒场照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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