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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13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554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7.其他条件: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7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35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四)申请应当加工、包装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50万元;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2.检验设施条件:具有种子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3.仓储和干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机械设施设备;

    4.加工设施条件:具有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清选(加工能力不低于2吨/小时)、电脑自动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

    5.营业场所条件:具有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6.技术人员条件: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五)申请农业部规定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条件应当达到上述第(三)、(四)款的规定,并具有与申请的作物相近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或者获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种子技术人员6名以上。

    (六)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一式三份);

    2.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种子生产者当年度的股东名单证明或者产权隶属关系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原件、复印件均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3.检验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检验室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原件);检验室及检验设备的彩色照片;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4.仓储和干燥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仓库和晒场(或种子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种子晒场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地质地等,原件);

    5.加工设施证明材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加工设备清单(原件);加工厂房及各加工设备的彩色照片;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营业场所证明材料:种子营业办公场所的正面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营业办公场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期从许可证审批之日算起应满五年以上;

    7.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原件)、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规定式样)复印件,受聘人员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期从许可证审批之日算起应满五年以上;

    8.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出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无种子管理机构的,由审核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的相片应粘贴在A4复印纸上,加工、检验、干燥机械设备相片的下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和出厂编号,检验室、仓库、晒场、加工厂房、营业办公场所相片的下方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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