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程序
(一)依法应当先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审核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核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检验设施、仓储设施、晒场或者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审核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营业场所、检验设施、加工设施、仓储设施、晒场或者干燥机械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2.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二)依法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查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检验设施、仓储设施、晒场或者干燥机械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审查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营业场所、检验设施、加工设施、仓储设施、晒场或者干燥机械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四、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
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项目应达到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按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申请变更生产品种(组合)和生产地点的,受理时限同申领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除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附件4)和原许可证原件外,还应提交: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或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按重新申请处理。
2.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住所彩色照片。
3.变更法人代表。提交: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复印件)或已变更法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组合)。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不育系的提交鉴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或者其亲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不侵权生产受保护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的承诺书(原件);不生产退出品种的承诺书(原件)。
6.变更生产地点(在同一县域内变更乡镇、村)。提交: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内容应包括地理位置、隔离措施、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排灌条件等。
7.变更经营作物范围或有效区域。减少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缩小有效区域的,直接核减;增加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扩大有效区域的,按重新申请办理。
要求提交材料的格式及有关要求同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五、有关说明
1.申领许可证的资质条件中所规定的种子检验室、仓库、加工厂房,以及种子生产、干燥、加工、检验设施设备,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2.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杂交水稻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还包括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的窝眼筒清选机。
3.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许可证标注项目的注明方式,以及本《通知》未作出的其他有关许可规定,按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2011年9月25日前核发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住所、法人代表、生产地点(在同一县域内变更乡镇、村)、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组合)等许可证注明项目,且按新规定不需提高资质条件的,按原规定申请、审查、审批,并使用原版本许可证。
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按《行政许可法》《种子法》、《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7.全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应当依法受理,严格审查,公正审批,并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以确保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原《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05)475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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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