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九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4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要求,河北省农业厅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4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2011年8月20日至8月22日,组织了2011年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批准孟娜等46人为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颁发《种子检验人员证》;批准孙爱联等48人增加种子检验人员类别,变更其《种子检验人员证》中有关类别的内容。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九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4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要求,河北省农业厅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4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2011年8月20日至8月22日,组织了2011年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批准孟娜等46人为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颁发《种子检验人员证》;批准孙爱联等48人增加种子检验人员类别,变更其《种子检验人员证》中有关类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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