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30日上午9时许,原告潘某至被告种子公司仓库购买麦种,种子公司保管员要潘某等人自行搬运麦种上车,由于仓库堆放的麦种过高,潘某等人在搬运过程中,潘某身后堆积的麦包突然倒塌,将潘某砸伤,被送医院治疗,住院21天,用去医疗费46000余元。经鉴定,潘某腰椎骨折,构成10级伤残,造成损失10多万元。为此,潘某找种子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并经相关部门处理未果,诉至法院。
[析案]对该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麦包倒塌系潘某未尽注意义务所致,种子公司无过错,因而种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但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种子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意见认为,种子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该予以赔偿。其理由是:潘某等人到种子公司仓库提货,种子公司应派专业人员为潘某等人上货,而仓库保管人员却要没有搬运经验的潘某等人自行搬运,且不进行指导,而导致麦包倒塌,致潘某受伤,存在明显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种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未有《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免责任的情形,故种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