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家住广西灵山县檀圩镇的劳某初,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至12月间,在灵山县农贸市场非法销售马铃薯种子,致使农户大面积欠收。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劳某初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8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劳某初的发财梦破灭,换来的是自由与财产的双重损失。
2011年,灵山县的张先生、覃先生、赖先生等人响应当地政府发展冬种的号召,到伯劳镇、武利镇租用当地农民的土地种植马铃薯。他们分别于2010年11月至12月间,七次向在灵山县农贸市场销售马铃薯种子的劳某初购买马铃薯种子共计56044市斤,价值人民币94257元。2011年1月9日,劳某初与张先生、覃先生、赖先生等人签定了马铃薯种植收购协议,并收取了张先生、覃先生、赖先生等人的货款1.8万元。到了收获的季节,张先生、覃先生、赖先生等人发现挖出来的马铃薯,小如拇指大,大也只有鸡蛋大小,远远达不到成熟马铃薯的大小要求。于是,张先生、覃先生、赖先生等人就到灵山县农业局反映情况。灵山县农业局的技术人员经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将劳某初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劳某初违反国家种子法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种子,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劳某初自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劳某初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