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11〕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做大做强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品种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到 2020 年,形成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选育一批突破性的优良品种;力争培育3个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集团、10个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农作物种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构建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建设一批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提高种子生产供需调控水平,确保供种安全。
二、创新种业科研育种机制。科技部门要重点扶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马铃薯、甘薯、茶树、果树等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和推动科企联合,开展水稻、蔬菜杂交品种选育攻关。充分发挥我省“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等成果交易平台,促进农作物杂交种品种权转让交易。引导科研院所和教学院校逐步从其开办或投资的种子企业中退出股份,力争到“十二五”末完成种业“事企分开”。
三、扶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尤其是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省直相关部门要择优支持“育繁推一体化”和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建立种子研发中心,引导各类科技资源向种子企业转移,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从2012年到2020年,对于列入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省级重点种子企业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厅、财政厅另行制定),省级财政每年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补贴资金,扶持开展品种选育。
四、强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扩大试验鉴定内容,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实验鉴定技术平台和工作制度。规范品种跨区引种行为,加强品种种植风险跟踪调查和风险评估,完善品种警示与退出机制。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种苗的检验检疫。完善农作物种子标准体系。
五、提高供种保障和调控能力。在全省建立种子生产供需监测预警体系,对杂交水稻和大宗蔬菜种子的生产面积、品种结构、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等情况进行监测与预警,提高供种保障能力。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加强种子基地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子基地的标准化水平。在全省尽快建立杂交水稻制种基地10万亩,年生产能力达到1600万公斤以上。建设一批粮油、蔬菜、果树、茶树、食用菌、中药材等种子(苗)繁殖基地。按照“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制度。
六、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把种子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检验、应急种子储备、品种试验鉴定、种子生产供需监测预警等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落实促进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公司+农户”模式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实施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政策。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将粮食安全应急种子贮备和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贷款列入政策性贷款范畴。从2011~2013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 5000 万元,专项用于实施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重点扶持种业工程的基地建设、种苗繁育、技术集成、培训和推广。
八、加快种业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完善我省海南繁育基地,全省扶持新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24 个;在健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基础上,完善 20 个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80个品种试验鉴定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有良种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将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予以支持。
九、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工商、国资、地税、质检、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级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农业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各项任务和措施,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种业 发展 意见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各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17日印发
福建省农业厅 2011年10月17日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