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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贯彻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47
 

内农牧种植发[2011]366号
 
关于贯彻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文件精神,加快种子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兼并重组步伐,提升种业的整体创新力和竞争力,农业部于今年8月出台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意义

    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注册资本、固定资产、育种研发、技术管理等方面提高门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农业部新修订的《办法》是按照《意见》要求,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农作物种业。新《办法》的出台是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实施新《办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把实施好新《办法》作为推进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贯彻实施。

    二、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

    全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抓紧制订宣传贯彻新《办法》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采取专题讲座、普及宣传等多种形式,分期分层次向所辖种子企业和经销商进行广泛宣传、培训和解读,让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认识到,新《办法》的实施不是简单的淘汰小企业,而是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调整优化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加快提升种业的整体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做好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衔接

    为依法强化种子管理, 2009年我区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条例》部分内容与新《办法》的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区从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和全国一盘棋的大局出发,本着做大做强我区种业的原则,我区的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新《办法》规定。同时,我区根据《意见》的要求,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实现《办法》和《种子条例》相互衔接。

    四、切实加强许可全过程监管

    全区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办法》要求,切实把好企业准入关。

    (一)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1、严格准入条件和标准,杜绝降低标准发人情证;

    2、严格办证程序、办证权限、办证时限,杜绝越权发证和不按时发证;

    3、严格实地审核和事后监管,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

    (二)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

    1、必须具备《办法》要求的相关条件;

    2、严格按照《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到所在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统一规范名称(办理登记备案单位的名称必须为“XXX门市部”,不得称“XXX公司”),杜绝以公司名义扰乱市场秩序。

    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督促和指导所辖区种子企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信息报告制度,将原来单纯的以许可证管理为主转变为许可全过程监管。

    五、实现许可信息管理与网络服务

    全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已经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联网统一平台申请、统一平台出证和统一平台查询,企业种子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网络平台分级报送制度。我区要积极做好许可的网上申请、审核审批、结果公开、信息查询和报送等业务流程工作,方便企业申请,接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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