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黑龙江贯彻实施新办法 全面清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3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85
 

黑农委函〔2011〕302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通知》(农办种[2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新《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种子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净化种业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采取普及宣传、解读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种子管理机构和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认识到实施新《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新《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严格按照新《办法》办理许可证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新《办法》,准确把握《办法》精神实质,掌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条件、应提交材料、申报程序和审核、审批权限等内容,要坚决杜绝降低标准发证、越权发证等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对直接负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农业部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统一利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打印,打印同时实现种子生产经营信息上报。为规范我省许可证的打印、上报和核发工作,根据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培训会议精神,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统一打印。同时,要求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打印许可证时提供企业申办许可证提交的全部材料(复印件)进行备案。申请办理省级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据《办法》规定,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初审后向省种子管理局申请办理。省农委将对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的审核、核发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许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全面清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全省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各地要抽调精干人员,对持证企业逐户逐项检查,并认真填写《持证种子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各地对辖区内持证种子企业进行清查,10月21日前请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将调查表汇总后报市(地)种子管理处, 25日前请各市(地)种子管理处,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将调查表汇总后报省种子管理局综合科。各市(地)种子管理处要加强监督,督促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按时完成清查工作。同时,各地在清查过程中要向企业宣讲修订《办法》的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对具备“升级”条件的企业,指导其做好“升级”准备;对不具备“升级”条件的企业促进其重组,推动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兼并重组,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

    联系人:邢海军

    电  话:0451-82624504

    邮  箱:hljseed@163.com

    附件:

    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的通知.doc

    2、   持证种子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xls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