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县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金塔县人民政府采取十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县种子市场管理: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委托经营管理。棉花、小麦、玉米、洋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主渠道委托经营。种子经营门店经销标识完整的整袋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将经营门店的基本情况报县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凭种子经营企业的委托代销许可证经营种子,坚决依法打击走村串户、四处设点、无证流动等销售种子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大力推广和引进适应我县区域种植,符合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农作物新品种,禁止经营、推广、宣传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引进品种的示范结果和区域试验报告,合理确定主要农作物主体品种结构,及时向社会发布品种推广信息,指导全县农业生产。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品种,依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种子经营者经营的种子要有包装,并附有种子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技术规程,各项质量指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种子经营者应向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说明、主要栽培措施,严禁夸大宣传种子作物产量指标和更改适应区域。经营假劣种子或夸大宣传,对农户造成损失的,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并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两年,档案所需资料由县种子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提供,种子经营者规范填写。销售种子时给购买者出具质量保证单和销售凭证,以便在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时追踪溯源。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要到有资质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种子经营企业或门店购买,购种时要索要发票,并咨询品种的相关资料,作为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主要依据。严禁从集贸市场、合同订单、流动销售等非法贩卖渠道购买种子,以保证种子质量安全。
六、实行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制度,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向县种子管理机构提出认定审请,县种子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基地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种子生产基地(村)。种子生产基地(村)选择生产企业时,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种子时,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的意见。
七、凡在我县从事瓜菜种子生产的种子企业应到县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按备案内容进行生产。对经审查备案合格的企业,县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面向社会发布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未备案或未按备案内容生产种子的,依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种子生产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签订由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种子生产合同,并将合同送交县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应当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制种合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活动。禁止以降低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禁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到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违者依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行为,从源头上跟踪管理,杜绝假劣种子流入市场。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品种侵权、未审先推和扩大品种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净化种子市场。各乡镇要发挥基层组织的监管作用,广泛宣传种子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到合法的种子经营企业购买良种,与有资质的种子生产企业从事种子生产,确保农业生产种子安全,推进我县种子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