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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在中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1  来源:西南商报  浏览次数:414
 

    对于转基因这个话题,网络上可谓浪潮汹涌,纸媒也广泛讨论。政协委员、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昉提出“应当加快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而全国政协委员、叶剑英的女儿把转基因食品上升到“亡国灭种”的高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崇富还提出建议“严管”转基因的提案。

  转基因技术的诞生与兴起

  保持生物生命特征及功能的主要物质是细胞核中的基因,“外源基因”一般是指在生物体中原来不存在的基因。转基因技术是指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外源基因通过特定的技术导入到目标生物体基因组中,使得转移了外源基因的生物体具有新的、自身物种并不具备的特性及功能;同样,转基因技术也可通过干扰或抑制基因组中原有某个基因的表达,从而去除生物体中某个性状及功能。转基因技术可以打破物种的界限,从而达到改造生物的目的。比如研究人员可以将鱼体内的某个产生抗寒作用的基因植入番茄之内,人为地制造出新品种的耐寒番茄。目前,商业化的转基因作物的外源基因大部分来自于外源物种,如转基因抗虫棉的Bt基因来源于一种土壤细菌苏云金芽孢杆菌的基因。转基因生物是指经转基因技术修饰的生物体,包括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而利用转基因生物所制造或生产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则被统称为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技术的兴起伴随着现代分子生物学的发展。DNA双螺旋结构的揭示为人类从分子水平认识基因,对基因进程操作和改造创造了前提条件。国际上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始于上世纪的70年代,经历了十几年的探索、试验阶段之后,90年代中期开始进入商业化发展。其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转基因技术试验、发展阶段(上世纪70-80年代)

  1973年,美国人成功地将大肠杆菌的DNA链断裂,重新组合后形成新的DNA分子。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人为设计生物体的遗传物质,人类从此跨入了基因工程时代。

  1983年世界上第一例转基因植物转基因烟草在美国成功培植。这标志着转基因技术开始步入应用阶段。

  第二阶段:转基因作物商业化探索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后期)

  1992年我国首次商品化种植抗黄瓜花叶病毒和抗烟草花叶病毒双价的转基因烟草,揭开了全球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序幕。

  1994年,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批准转基因番茄上市,这种番茄被转入一个晚熟基因,能够储存更长时间。但不幸的是,高科技番茄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大获成功,它产量偏低而经不起采收、包装及运输等整个过程,很多番茄在运抵目的地时已经软化或碰伤,从而失去了市场价值,只好在1997年退出了市场。

  第三阶段: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是1.48亿公顷,种植面积是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的第一年(1996年)的87倍。种植面积最大的主要转基因作物有4种,其中转基因大豆占全球大豆种植面积的81%,转基因棉花占全球棉花种植面积的64%,转基因玉米占全球玉米种植面积的29%,转基因油菜占全球油菜种植面积的23%。

  国外对转基因的许可与禁止

  从国际环境来看,大多数国家还没有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截至2010年底,全球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也仅有29个,而且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也主要集中在美国、巴西、阿根廷和加拿大。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十分重视转基因生物管理工作,许多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实施生物安全管理,由于受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利益、公众接受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具代表性的是欧盟和美国。

  大多数国家考虑到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潜在风险,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消费仍持拒绝态度。已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许多国家其态度也是慎之又慎,例如,欧盟、日本等国虽有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但是监管严格,非常谨慎。目前属欧盟对于转基因生物的商业化态度最为谨慎。其中欧盟自1998年开始便没有批准过任何一种新的转基因食品上市,从而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禁令”。欧盟认为,重组DNA技术有潜在危险,不论是何种基因、哪类生物,只要是通过重组技术获得的转基因生物,都要接受安全评价和监控。为此,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指令,及多个与生物技术有关的标准。这一系列法规不仅针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而且针对研制技术与过程,总体控制非常严格。

  美国是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商业化的积极推动者,是在转基因技术研究方面投资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转基因作物播种面积最广泛的国家,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统计数据称,2010年美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6680万公顷,位居全球首位。

  美国对于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始于70年代中期,是在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和推广各方面领先全球的国家和积极推动者。但是美国的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不宽松。

  美国设立有科学的决策、监管机构。转基因食品主要由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环保局(EPA)负责检测、评价和监督。从1977年开始相继出台了《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指导性文件》、《转基因食品上市前通告的提议》、《植物内置式农药(PIP)管理》等政策法规。

  通过严格的立法和制定技术标准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国际准则层面上,联合国相应机构及其它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组织等已制定和颁布了几十个有关生物安全的共识文件。在与国际公认准则接轨的基础上,各国根据本国利益和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不同理念,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和规定。

  国际上,还有一些国家农业转基因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安全性评价研究和管理起步晚,包括中国、阿根廷、巴西、印度、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南非、埃及、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这些的国家的立法管理进程加快,安全评价技术研究投入增加,但是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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