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种子管理局(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源头治理,确保我省农作物生产用种安全,我局制订了《2012年度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你们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行动,将方案精神全面传达到辖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迅速落实监管措施。
附件:2012年度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度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局。为进一步提高种子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掌握我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情况,确保我省生产用种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服务湖北农业强省建设,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以保障种子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种子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统一协调、运行有效的种子质量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种子质量安全事故。
二、监管方法
监管方法包括:指导企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加强种子生产检查、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抽查、海南小区种植鉴定、品种纯度与真实性SSR分子检测、正季小区种植鉴定和种植大户跟踪观测等。
三、工作职责
企业是种子质量责任主体,全面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管。
(一)企业:
1、确定企业质量负责人,授权质量负责人对公司种子质量进行全面管理,明确质量负责人对生产、销售部门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与要求。
2、对自行生产的杂交水稻种子应根据制种农户、时间、田块、隔离等情况分批次取样进行纯度海南种植鉴定。对经营调入的种子应确保种子来源的合法性,对种子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不调入、不销售未经纯度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杂交水稻种子。
3、对生产、经营的种子积极探索开展种子纯度SSR分子检测工作,逐步掌握生产经营杂交水稻品种的SSR分子纯度检测特征引物与图谱。
4、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或委托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海南纯度种植鉴定的,两系杂交稻应提供被抽查品种的母本。
5、将企业开展种子纯度海南种植鉴定的计划、时间、地点、联系人等情况上报辖区种子管理部门。
6、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田间质量管理,重点做好杂交种子生产的花期去雄、去杂等工作,对种子生产田进行花期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不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花期质量检验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报废,确保生产种子质量。
7、要确保所有销售的种子均进行了质量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与标签标注质量指标的要求,要严格按审定公告在包装标签上标注品种的缺陷。
8、建立种子质量档案。要完善生产加工包装,建立销售全过程质量管理档案,以利追踪溯源,对销售的种子实行质量承诺。
(二)县市区种子管理局(站)
1、对进入市场的种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备案,对来源不清或渠道有疑问的种子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劝退或者查处。
2、依照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辖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加强乡镇种子市场的抽查力度。
3、对市场销售的种子,按调进批次抽样组织开展纯度正季鉴定。对两系杂交水稻种子逐批扦样,送有关单位进行SSR分子检测。
4、对辖区企业与经销商进行种子质量意识教育与风险警示,督促企业认真加强种子质量控制,开展种子生产田间质量检查、种子纯度海南鉴定,要求企业不得销售未经纯度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杂交水稻种子。
5、及时依法查处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6、利用正季鉴定、农民信息员、观测田等途径密切关注大田生产种子质量情况,及时调解种子纠纷。
7、加强对种子质量安全监管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强关于自然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与预防措施的宣传,对种子经营者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人民群众的种子质量安全意识。
8、组织配合好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州)农业局开展的种子质量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
(三)市(州)种子管理局(站)
1、组织县(市、区)种子管理局(站)对进入辖区市场的种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对来源不清或渠道有疑问的种子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劝退或者查处。
2、组织开展辖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上级种子管理部门没有抽查的企业与没有抽查的品种,包括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春季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和秋季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其中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结果于3月25日前向省种子管理局上报,春季种子市场监督抽查结果于4月15日前上报,秋季种子市场监督抽查结果于10月20日前上报。
3、对市场销售的主要品种,组织开展纯度正季鉴定,利用SSR分子技术检测两系杂交稻种子纯度,及时发现淘汰纯度不合格的种子。
4、督导辖区企业加强种子质量内部控制。一是加强种子生产花期检验,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成立检查专班,组织辖区内种子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农作物杂交制种及亲本繁殖田进行普查性检验;二是要求企业加强种子质量内部检验与种子纯度海南鉴定工作,对企业抽样代表性和鉴定技术进行指导,要求企业不得销售未经纯度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杂交水稻种子。
5、及时依法查处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6、利用正季鉴定、农民信息员等途径密切关注大田生产种子质量情况,依法受理并组织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及时调解种子纠纷。
7、制定本级种子质量风险评估及应急处置预案。
8、对县级种子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督导。
(四)省种子管理局
1、督导市州种子管理局(站)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春季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和秋季种子市场监督抽查。
2、加强种子质量分子检测技术的试验研究,对我省有关种子质检机构开展的分子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省级监督抽查的杂交水稻种子样品开展正季种植鉴定。
4、在市(州)普查普检的基础上,对农作物杂交制种的主要地区、品种、企业进行抽检。
5、督导各级加强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6、要求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强化责任措施,制订监管方案。指导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专题研究年度种子用种安全问题,对种子质量监管、事故防范及处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管理部门和种子企业的监管责任及措施,从种子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切实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7、实行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专项检测相结合,强化全省种子质量监管工作。
8、对全省种子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种子质量底数,制定方案,合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种子质量监管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规范程序,依法实施。各地要组织学习《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实行统一抽查规则、统一判定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检查,如实记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注重时效,及时报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检查结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