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
(2011年8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生态区引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同一适宜生态区试验、引进种植相邻省份近三年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作物。
第五条 河北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的试验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引种申请应由拟引进品种的选育者或品种所有权人提出。
第七条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进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单位或个人)名称与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2.拟引种的品种名称、相邻省份审定证书复印件;
3. 拟引种的区域及理由;
(二)相邻省份的品种试验结果、审定公告或其复制件;
(三)能够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简要说明、栽培技术要点和使用条件。
第八条 收到引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不作补充材料的,视同申请撤回。
第九条 每一个品种的引种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安排不少于5个试验点的田间试验,对照品种与省内同类型品种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相同。同时,指定相关单位对引进品种进行抗病虫性鉴定、品质分析和DNA指纹鉴定。
第十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在丰产性、稳定性、抗逆性、品质等方面必须符合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第十一条 在试验期间,组织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相关委员进行田间鉴评,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田间试验考察情况,对拟引种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抗逆性、引种区域等做出田间评价与界定。
第十二条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并结合田间鉴评意见,由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品种做出综合评价,提出意见,报农业厅审批。
同意引种的品种,由农业厅统一进行编号、颁发证书。引种编号为“冀引、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准予在指定区域内推广种植;对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的引种品种,在生产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不宜继续推广的、连续两年生产没有种植面积的、育种者或品种所有权人自愿提出退出的,由河北省农业厅发布公告,终止推广。
第十四条 未经省农业厅同意引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和审查等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引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4年7月1日我厅发布的《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