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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种子获刑5年 检查机关纠正刑期折抵减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174
 

  中新网伊宁2月3日电(李飞)春节过后,正在服刑的罪犯刘湘沅(男)收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伊宁垦区法院(2011)伊垦刑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捧着该文书的刘湘沅激动地对监管干警说:“正是检察官们的依法监督,才使我少服刑28天,今后,我一定好好改造,回报社会……”

  刘湘沅原系新疆兵团农四师七十一团种子公司经理,2010年,公安机关在侦查新疆硕丰公司刘兰新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时,发现刘湘沅将该批伪劣种子售于本团部分职工,并从中收取好处费6万元。2010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对刘湘沅刑事拘留,并以其行为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予以报捕。

  农四师检察分院经审查,认为刘湘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6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建议农四师公安局将刘湘沅涉案的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11年1月26日,农四师公安局对刘湘沅将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次日,伊宁垦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刘湘沅刑事拘留,并对其决定逮捕后一直羁押于农四师公安局看守所。2011年6月10日,伊宁垦区法院以受贿罪对刘湘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未折抵公安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其拘留的28天刑期。

  2011年10月,新疆兵团农四师检察分院副检察长姚丽带领驻所检察干警在看守所监区检查工作时,刘湘沅向检察干警申诉,多次向法院反映在计算刑期时未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时间予以折抵,但一直未予解决。姚丽即安排监所检察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监督。10月17日,分院监所检察处经核实发现情况属实,遂向伊宁垦区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以刘湘沅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的涉案行为系同一行为为由,建议法院将公安机关对刘湘沅刑事拘留28天的时间予以折抵。

  同年12月21日,伊宁垦区法院回函,认为公安机关是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刘湘沅拘留28天,而法院判处的罪名是受贿罪,故不予折抵刑期。农四师检察分院经过多方论证,认为这一理由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在刘湘沅已被转往新源县监狱服刑之后,仍继续与伊宁垦区法院沟通,跟踪监督不放松。同时,加强与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力度,说明监督情况,阐述观点依据。最终,伊宁垦区法院纠正了对刘湘沅刑期折抵有误的做法,使这起监督案件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得以圆满解决,保障了被关押罪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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