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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荷兰农作物种子产业考察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9  来源: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浏览次数:489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以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公布,为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也引起了国际种业界的高度重视。为推进荷兰种子企业与中国种子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应荷兰经济、农业和创新部(荷兰农业部)邀请,种子管理局廖西元副局长、邹奎副调研员,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吴宗弟调研员一行3人,于11月1-3日赴荷兰考察了瑞克斯旺(Rijk Zwaan)蔬菜种子公司、安莎(Enza Zaden)蔬菜种子公司、科因(KeyGene)公司、荷兰种植协会(Plantum),参观了荷兰国际园艺博览会,并与荷兰农业部官员进行了座谈交流。整个考察活动由荷兰种植协会接待和安排。通过此次考察活动,促进了中荷双方的沟通和交流。荷兰种业的成功运作模式,对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荷兰农作物种业已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荷兰在植物种子种苗及育种方面实力雄厚,观赏植物、马铃薯种薯、亚麻种子种苗业居全球领先水平。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子种苗生产是荷兰重要且高度发达的经济组成部分之一。

       (一)荷兰是世界上最大的植物种子种苗出口国

       荷兰大约有350家种子公司,植物种子种苗年销售额超过25亿欧元,占全球出口总额的25%,占欧洲植物种子种苗出口总额的47%。其中,园艺作物种子出口额近8亿美元,位居第1位。全球75%的马铃薯种薯国际贸易来自荷兰的种子公司。欧洲市场55%蔬菜、50%园艺作物、40%马铃薯的种子种苗均来自荷兰。

       (二)荷兰在国际蔬菜种业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全球十大蔬菜种子公司中有3家源自于荷兰,即瑞克斯旺公司、安莎公司、比久公司,有4家通过收购荷兰本土企业而把重要的分公司设在荷兰,如美国孟山都公司、瑞士先正达公司、德国拜耳公司、法国利马格兰公司等。同时,荷兰蔬菜种子出口额居全球各国蔬菜种子出口额之首,甚至是美国的两倍,充分说明了荷兰在蔬菜种业界的重要地位。

       (三)荷兰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权保护

       据荷兰种植协会统计,1995-2007年,荷兰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超过10000件,稳居欧盟第1位,是位居第2位德国、第3位法国的2倍之多。自1999年以来,中国受理荷兰企业、科研单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14件,涉及10多个植物属和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36件,是国外公司、企业在中国申请新品种权保护最多的国家之一。

       (四)荷兰种植协会在农作物种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荷兰种植协会,全称荷兰育种、组织培养、种子种苗生产贸易协会,拥有450个成员单位,是荷兰植物种子种苗行业的一个分组织,协会以维护整个行业及协会成员的利益为宗旨,在政府及国内外相关团体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并在必要时对政府的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荷兰农作物种业进入中国步伐呈加快之势

       在农作物种业领域,荷兰是开展与中国合作较早的欧洲国家之一。跨国种业公司以蔬菜和花卉种子为突破口,采取合资、建立办事处或实验站等方式进入中国种子市场,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后,荷兰瑞克斯旺、安莎等跨国种子企业进入中国种业市场步伐明显加快。目前,在中国注册的外资(含合资)种子企业已超过70家,主要从事蔬菜和花卉种子种苗业务。

       (一)荷兰与中国种业合作领域不断拓展

       1996年先后成立了荷方控股的纽内姆(北京)种子有限公司、外资(荷兰/中国台北)西安东方种子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了中方控股的黑龙江都倍亚麻育种有限公司。瑞克斯旺公司1998年进入中国种业市场,2001年成立了中方控股的瑞克斯旺(青岛)有限公司, 2008年、2011年先后建立了瑞克斯旺青岛研发中心、桂林研发中心,在研发育种、设备、技术、种子生产等方面累计投入1.5亿元。安莎公司1999年进入中国种业市场,2007年、2009年先后成立了安莎种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安莎天地种子(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广东建立了2个研发中心,在山东、甘肃建立了2个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

       2009年以来,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所、北京农科院北京蔬菜中心、天津黄瓜研究所、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科研院所,与荷兰绿色遗传研究所、瑞克斯旺公司、尼克森斯旺公司、欧洲龙井公司、纽内姆公司和瓦赫宁根大学等科研院所、种子公司开展了黄瓜、生菜、大白菜、马铃薯等蔬菜作物基因组测序、番茄基因组重测序等方面的研究与应用合作。

       (二)荷兰旨在减少种子企业进入中国的制度限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也是用种大国,据初步统计,我国种业市场价值已达600亿元人民币左右,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种子市场,潜在市场价值将达900亿元人民币。跨国种业公司看到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既有进一步加大中国种业市场投资力度的规划,又有突破现行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的想法。荷方关心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

       1.中荷合资种子企业股份比例。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57号发布)规定,“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即中方企业至少占51%股份。荷方认为,这一政策限制了荷兰种子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为此荷方建议,一是荷兰蔬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其研发的核心技术、品种为公司独有,应允许荷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在中国成立独资公司,以实现其在中国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实施前已成立的中荷合资企业,到期后再次注册,股份比例、以及企业增资股份比例应按原规定执行。

       2.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条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应具备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室、检验人员,仓库晒场、种子加工、干燥设施设备及加工厂房,营业场所及售后服务体系,育种机构、科研育种人员、自育品种,种子生产基地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荷方误以为,荷兰在中国的合资等各种形式的种子企业的每种作物均要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并表示难度太大,几乎不可能实现。

       中方考察团全面介绍了国务院《意见》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双方达成谅解,荷方表示今后将加大在中国合资公司的投资力度,向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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