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西2月17日电(通讯员何阳业 陆喜荣 记者梁洪)2月14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凤主等四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在天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出庭公诉汇集了自治区、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合力,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重拳打击各类涉农案件,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的稳定的责任。
2008年3月27日,被告人苏凤主、韦世朋、苏修进、唐孟颖共同出资依法成立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桂)农种生许字(2008)第0004号和(琼)农种生许字(2009)第0451号水稻种子的生产许可资格及种子销售工作。2009年,被告人苏凤主、韦世朋、苏修进、唐孟颖在网上查到“优优128”这个审定号的水稻品种名声很响亮、产量不错、很畅销,四被告人遂商量决定用本公司培育出来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资格的水稻种子冒用“优优128”审定号进行推广。2010年上半年,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拿一种不知名和未取得生产许可资格的水稻杂交种子给广西田阳县一些农民代为制种,收割后共向代为制种的农民回收1万斤左右作种子进行推销。为了推销,该公司冒用“优优128”这个国定审定号,并自行制作外包装袋进行包装。2010年7月2日至18日期间,该公司先后调拨这种假冒的“优优128”种子8570斤到天等县给代理商韦某某代销。
韦某某从7月份开始陆续以每斤15元销售给天等县各乡镇村民共5899.1斤。村民种植后到秋收季节时发现水稻抽穗不勾头,不结实,甚至不抽穗,就陆续向县农业局反映。韦某某于11月5日向农业局申请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崇左市种子管理站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结论是所要求鉴定的“优优128”不是真实的“优优128”。由于农户种植了这种假冒的“优优128”种子造成了失收或减产,2010年底,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派员与种植农户进行协商理赔工作,目前,该公司已向部分种植农户赔偿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46063元。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进行损失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25090元。
苏凤主等四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侵犯了农民切身利益,属于司法机关重点打击、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典型案件。自治区、崇左市检察院公诉部门领导一直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多次指导天等县检察院办理该案。在开庭的前一天,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副主任、公诉二处处长韦彦还带领自治区、市两级检察院公诉业务骨干到天等县检察院,详细地听取了主办检察官对出庭预案的汇报,一道研究该案件,指导主办检察官做好该案的开庭工作。
该案件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