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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转基因技术商业化 须持科学谨慎态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187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意见稿中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转基因食品问世后,围绕对转基因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支持积极推广使用转基因技术的观点认为,转基因农作物在产量、抗逆性(包括抗病、抗虫、抗寒、耐盐碱、抗除草剂等)和营养品质等方面较传统作物品种有显著改进,并且还能大大降低生产成本,有效解决粮食产量问题。对转基因食品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长期和大量食用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也有学者质疑转基因技术优势的不确定性。他们认为,推广使用转基因农作物主要目的在于高产和抗病虫害,但是这种预期并不确定,并且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副作用。更大的忧虑表现对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生产后的不可逆性。

  对待转基因生物虽然世界各地行动不一,但态度都是一样的谨慎。鉴于成员国就转基因农作物意见不一,欧盟委员会2010年7月份宣布,其成员国自主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引种转基因农作物。

  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转基因部分的规定也正是科学谨慎态度的体现。我国对转基因技术的商业化和市场化一直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

  出于转基因技术加强管理规范的目的,农业转基因方面的立法工作很早就已经起步。早在1996年7月农业部就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现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转基因技术在粮食领域的研究使用等方面有了专门规定。但粮食法主要是关于粮食生产、收储、流通加工的法律,转基因问题在该法中只是粮食生产中的一个环节,只能定一个原则性的方向,细则还需要制定更完善的专门性法规。

  对转基因技术商业化和市场化持科学谨慎态度是非常必要的,但也要防止走入另一个极端,对转基因技术“妖魔化”,视之为洪水猛兽。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表明,中国并不是要禁止使用转基因技术,意见稿的主旨思想是要对转基因的使用进行规范。

  转基因粮食的商业化生产和研究是两个概念。从长远来讲,转基因技术研发有很大潜力,需要早做准备。其次,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转基因技术研究还相对落后,需要做相关研究,进行技术储备。

  从世界范围来看,转基因技术研发和应用已在较大范围内开展,我们不能回避,但必须慎重,特别是对主要粮食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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