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维护全县种子市场秩序,保证广大农民用种安全,严厉打击销售假劣种子的不法行为,明确种子经销企业(门店)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国、全省农资打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县种子管理站特制定并同全县种子经销户签定了《农作物种子经销责任书》。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种子质量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种子经营水平,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2、持证上岗,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种子经营从业资格;
3、证照齐全,有种子经营营业执照,所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小麦、玉米、大豆、胡麻、油菜、马铃薯)品种经过县种子管理站备案并取得经营委托书;
4、不经营假劣种子;
5、经营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并涵盖本区域且经过试验示范的品种;
6、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进销货台账。在组织调种时,严格检查验收并索要相关票据,在销售时向购种者出具种子质量信誉卡或有效销售发票;
7、经营按规定包装的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齐全有效;
8、经营门店具备种子经营规定的条件,不与百货、食品等商品混合经营,不存放与经营相关的非种子产品;
9、不经营已明文规定退出市场的农作物品种的种子;
10、主动向购种者如实介绍所经营的种子的特征特性及栽培技术,搞好咨询服务,不做虚假广告,不蒙骗群众;
11、按证照的规定范围经营种子;
12、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种子管理人员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13、发现经营假劣种子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及时向种子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本企业(门店)若有经营违法行为,愿意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处罚。因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民生产造成损失时,承担一切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