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两证”发放审批程序。严格按照修改定后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审查和审核“两证”申领资质条件,统一在县政务大厅审核办理“两证”,公开办证程序和办证时限。申请办证的企业必须满足《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应具备的条件,办证的程序和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2、明确办证的时限要求。《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4月1日,有效期在2012年4月1日以后的,有效期满后按《办法》十一条重新申请办理新证;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9月25日,有效期在2012年9月25日以后的,有效期满后按《办法》二十一条重新申请办理新证。
3、规范人员资格考核。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许可所具备的种子检验、生产、加工、储藏技术人员必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办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许可所具备的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技术人员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所具备的固定资产由市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确认。
4、强化许可后的监管。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档案,严肃查处资质弄虚作假及无证、借证、超范围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合法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对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对以前已经办理“两证”的企业,要逐一进行重新审查,达不到条件的全部依法进行清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和核发工作,对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种子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要严格查验基础种子来源,并对生产基地、品种权人授权等情况进行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