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农种管发[2012]09号
各市、县(区)种子管理站,种子生产企业:
截止2011年底,全区有持证种子生产企业62家。从生产情况看,有两家企业2011年没有开展种子生产;从许可情况看,大多数企业在办理许可证期间,按年度仅申报了当年生产的作物品种、繁种面积及生产地点,部分企业提供的育种家种子使用协议年限、授权品种的授权生产年限、产地检疫证明年限等为一个生产周期,不能满足2012年种子生产要求,给生产许可和质量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许可管理,切实保障种子生产质量,现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持证企业监管
(一)持证企业2012年生产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生产品种、生产地点与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不符的,需办理变更手续。届时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请变更许可证相关项目内容的情况说明;申请表;县级审核报告;生产作物、品种、面积及生产地点统计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生产品种介绍;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育种家种子来源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生产杂交玉米种子的还应提供生产预约合同、授权品种的授权生产证明、父母本特征特性介绍和栽培技术要点。
(二)2011年提供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中,繁育原种的育种家种子使用协议年限、个别授权品种的授权生产年限、生产合同预约年限、产地检疫证明年限仅为一个生产周期的种子生产企业,需补充提交2012年繁育原种的育种家种子来源证明、授权品种的授权生产证明、预约生产合同、产地检疫证明等材料。
(三)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要对持证企业的种子生产行为加强监管。中卫市、利通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对2011年停止种子生产活动的甘肃五谷种业有限公司、宁夏巴浪湖种子有限公司的种子生产情况进行核查,如企业今年不再开展种子生产活动,要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督促企业将许可证交回发政机关。
(四)各企业要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的载明内容,自查种子生产情况,于5月20日前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要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请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对不按时提供繁育原种及大田用种的种源来源证明、授权生产证明、检疫证明的企业,要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注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相关项目内容变更手续的,要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关于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我站将就各持证企业2011年生产的作物、种子类别、生产品种、面积、生产地点等情况,及时通知各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合力加强2012年种子生产及2013年商品种子质量监管工作。
(五)各市县种子管理机构要对制种基地加强监管,对隔离和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在种子生产关键季节,要组织开展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抽查,淘汰不合格种子田;在种子收购季节,要对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套购他人种子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严格种子生产许可
有效期届满需重新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积极筹备相关条件,依法提交申请材料;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地点、晒场或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等进行实地考察,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出具现场考察报告,提出审核/审批意见。要依法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严防越权许可和降低标准许可,防止企业以虚假材料、夸大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证,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把好种子生产准入关。
三、加强相关信息报送
(一)为全面掌握全区种子生产许可情况,各市、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每年要对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信息进行汇总(汇总格式见附件2),于10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二)各种子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作物播种后30日内,如实统计生产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生产品种、繁种面积、生产地点等内容,向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报告(报告格式见附表3);相关种子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生产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和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汇总格式见附表4)。种子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特别是本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信息报送速度加强督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