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徐州4月17日电 (李东艳 单凤侠 王文睿)大连某公司负责人申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假冒农药通过经销商销售到江苏徐州市周边,造成当地600余户农户遭受损失,1600亩小麦减产、绝收,小麦减产86万余斤,经济损失达86万余元。1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产品质量部门的检验,申某生产销售的农药有效成分严重不足,实际含量甚至不到其标签上表明含量的一半,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擅自扩大了使用作物和范围。为了便于销售自己的劣质农药,申某还冒用了正规厂家生产的“菌三唑”农药品名。
2011年3月下旬正值小麦生长的关键期,申某联系徐州铜山区、沛县等地的农药经销商,向他们推销自己的“菌三唑”农药,并向经销商提供了自己公司的各种证件,并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厂家来承担一切责任”。在申某的鼓吹下,徐州当地多家农药经销商购进了总计6万袋的伪劣农药向周边农户零售。农户喷洒这些农药一周内,小麦出现了大面积枯黄、扭曲,不抽穗不灌浆的现象,农业部门作出的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显示:药害轻的田块比正常麦田生产发育迟缓,造成后期成熟相对较晚,穗少穗小、粒秕、结实率低;药害重的麦田则出现不抽穗和抽穗畸形等现象,严重的全部不抽穗,颗粒无收。
同时,对于受害农田的减产、绝收,鉴定排除了种子、栽培、施肥、病虫防治、气象等因素影响,责任直指伪劣农药。
庭审中申某称,自己在公司只负责销售,不知道自己推销的农药是伪劣产品。案发后,自己还积极退赔了受害农户损失15万元。
铜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予以生产、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