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马铃薯脱毒种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2]19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有关种子企业: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马铃薯脱毒种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马铃薯脱毒种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马铃薯脱毒种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根据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马铃薯脱毒种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申请马铃薯脱毒种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电子秤、高压灭菌锅、生物显微镜、电冰箱、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台(套)以上。超净工作台、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三)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贮藏库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的种子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营马铃薯脱毒种薯含原种的,还应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组织培养室、1000平方米以上的温室或网室及必须的组织培养仪器设备。
二、申请马铃薯脱毒种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对产权证明认定有困难的申请企业,须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原种生产企业繁育规模达到1000万粒原原种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