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华分局积极推进“红盾护农”执法行动。近日公平交易科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两家种子经销处经营的种子包装物外均未标注生产年月,涉嫌销售包装物外未标注生产年月的种子。
案件中的两位当事人经营的玉米杂交种“辽禾6”300斤和“费玉3号”100袋(5斤/袋),在种子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见封口,而包装物外均未标注生产年月。
两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包装物内,但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在包装物外”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依法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