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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查处经销伪造厂名、厂址打瓜种子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1  来源:新疆日报  浏览次数:437
 

  新疆日报网讯(通讯员官建玲报道)4月28日,笔者从额敏县工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查处了1起经销伪造厂名、厂址打瓜种子案。

  经查:2012年3月,当事人薛某经甘肃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侍某介绍在明知系伪造厂名、厂址情况下,从内蒙古以每千克13元的价格购进产品标签上标明生产商为“欣新种业有限公司”,地址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营业执照号是“152801000002658”,生产商电话号码是“150470977590”,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商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新欣种业有限公司”的“内蒙古黑中片”打瓜种子600袋(每袋10千克),并将侍某提供的伪造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新欣种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用于其产品销售中的上级供货商资格证明,截止4月9日,其以每千克17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5400千克,货值102000元,从中获利21600元。

  2012年4月9日,额敏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该“内蒙黑中片”其产品标签上标明的厂名为“新欣种业有限公司”,而袋体标明的厂名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欣新种业有限公司”,其公司名称不符;其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联系电话位数为12位,正常手机号码为11位;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该打瓜种子的生产商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中公司名称“欣新”和法定代表人“王长德”的字体明显与打印的其它字体不同,有改动嫌疑。经向内蒙古工商局查证,确认并无“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新欣种业有限公司”,遂依法将其查获。

  额敏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打瓜种子60袋(合计600千克);没收违法得21600元,处以18400元的罚款,合计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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